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

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由阿奇·卡羅爾1991年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看作是一個結構成分,關係到企業與社會關係的四個不同層面,即“企業社會包含了在特定時期內,社會對經濟組織經濟上的、法律上的、倫理上的和慈善上的期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
  • 外文名:CSR pyramid
  • 形式:企業社會
  • 類型:金字塔
(1) 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對於企業而言,經濟責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會責任,但並不是唯一責任。
(2) 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作為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賦予並支持企業承擔生產性任務、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權力,同時也要求企業在法律框架內實現經濟目標。因此,企業肩負著必要的法律責任。
(3) 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雖然社會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中都隱含著一定的倫理規範,公眾社會仍期企業遵循那些尚未成為法律的社會公眾的倫理規範。
(4) 企業自願執行的責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ies)。社會通常還對企業寄予了一些沒有或無法明確表達的期望,是否承擔或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完全由個人或企業自行判斷和選擇,這是一類完全自願的行為,例如慈善捐贈、為吸毒者提供住房或提供日托中心等。
從企業考慮的先後次序及重要性而言,卡羅爾認為這是金字塔形結構,經濟責任是基礎也占最大比例,法律的、倫理的以及慈善的責任依次向上遞減(見圖)。
資料來源:陳英編著:《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實踐》,經濟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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