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留利基金

企業留利基金是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所實現的利潤,除按政策允許於稅前扣減的部分利潤外,按照規定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或承包費) 後,留給企業支配使用的基金。包括提前還清基建借款、留給企業的利潤和虧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減虧分成以及改轉租企業上繳的企業留利基金。

例如商業企業留利基金主要用於以下各方面:(1) 企業發展基 金。用於各項簡易建築,科技教育經費補助和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等。(2) 集體福利基 金。用於舉辦食堂、託兒所、浴室等集體福利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以及補充福利基金不足部分。(3) 職工獎勵基金。用於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發放職工獎金和超額獎金稅的支出。(4) 調劑基金。用於商業系統內地區、行業之間進行調劑的基金。(5) 後備基金。用於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6)轉作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根據有關經濟法規、契約協定的規定所應負擔的滯納金、罰款、罰息等。供銷社系統的未分配利潤,根據批准的盈餘分配方案進行分配,用於公積金、調劑基金、建設基金、扶持生產資金、科教補助資金、職工基金、福利基金、股金分紅基金、統籌退休金等方面。供銷社系統應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在未分配利潤項下統 支。根據有關經濟法規、契約、協定的規定所應負擔的滯納金、罰款、罰息在公積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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