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自主權

企業投資自主權是指企業自主決定投資活動相關事項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與否的決策自主權、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權和投資所形成資產或權益的自主處置權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投資自主權
  • 意思:企業自主決定投資活動事項的權利
  • 包括:投資與否的決策自主權
  • 法律:《公司法》、《契約法》
從實踐看,按照《決定》精神,改革以後,

從實踐看

隨著投資體制及相關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等的推行以及《公司法》、《契約法》等的實施,近年來企業投資自主權逐步得到落實。
但是,長期以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實行審批管理。各級政府根據投資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劃分審批許可權,而且審批的內容更多地是站在企業的角度,審查資金來源及其落實情況、市場前景、工藝路線、設備選型、投資收益等,管了許多政府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實際上是代替企業進行投資決策。這不僅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企業的投資決策自主權,而且抑制了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此,《決定》明確指出,要徹底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按照《決定》精神

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主要思路和相關措施是: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改革以後

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產品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廠(場)址選擇、技術選用、設備選型、經濟效益、資金來源方案等有關市場、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內容,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且不必事先就這些事項取得政府的"批准"。換言之,企業就項目市場、技術和經濟等方面內容做出的決策,只要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違反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政府就允許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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