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部調控機制亦稱“企業巨觀約束機制”。企業經營機制賴以完善的外部約束力的功能體系。主要有三方面內容:(1) 把國家的巨觀調節直接溶入企業的經濟活動過程,使企業通過內在經營機制的作用實行自我調節和自我約束,實現國家、企業、個人利益的合理分配;(2) 通過法律和經濟的監督及獎罰,增加企業的風險責任,強化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功能,保證企業利益追求行為的合理化。(3) 把國家的巨觀調控約束同時作用於每個經濟部門和所有的生產單位,使整個國民經濟按照統一協調的軌道運行,從而避免各部門、各地區和各企業之間的互相掣肘和逆調節,使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得到應得的利益。
企業巨觀約束的方式,主要是套用經濟監督體系和法律監督體系進行。經濟監督體系的約束,主要是發揮稅收、工商行政管理、統計、審計和計畫、財政、銀行、物價等部門的監督作用; 法律監督體系的約束,主要是通過法律形式,明確一切經濟主體都是有權利和有義務的經濟法人,規定其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和正確處理各種經濟關係的基本準則,用法律手段保障巨觀調控的有效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