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繼雄(湖北江陵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任繼雄,湖北江陵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19年10月,江陵縣人民法院判決任繼雄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繼雄
  • 身份:湖北江陵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1997年,任繼雄(另案處理)刑滿釋放後,為了快速攝取經濟利益,以開設賭博公司為依託,糾集只定套被告人付某某、游某某、韓某某及已另案處理的四人等十餘名社會閒散人員為自己效勞。此後,任繼雄為樹立其威望,先後有組織地策劃和實施了非法拘禁致人死戀膠府凝亡案、非法持有槍枝案、強迫交易案、敲詐案、尋釁滋事案、故意傷害案,使其惡名遠揚遷促斷。
2004年5月,該團伙被監利縣人民法院予以判決,其中任繼雄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2005年3月,任繼雄保外就醫後,通過壟斷監利縣沿線長江碼頭砂石料市場、磚講夜定瓦建蒸灶試戀築市場、啤酒及生活物資市場、東港湖水產品養殖市場,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為該組織聚斂了大量的錢財。
在此期間,任繼雄為增強該組織的凝聚力,通過發工資、送錢物、出錢為違法犯罪人員找關係、擺平事端、提供發財機會、安排入股等手段來籠絡人心。通過董銅柏、黎某等人又網路了被告人石某某、邱某、李某等社會閒散人員為其效力。在不斷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喇微判逐步形成了“頭目—骨幹—成員”三層塔式結構和等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監利縣造成極大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民眾怨聲載道。

依法判決

2019年10月,江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任繼雄犯數罪,對其應當數罪併罰。依法判決被告人任繼雄犯組織、領拔束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