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信,男,1969年出生,北京市密雲人,原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分中心主任,利用職務便利,為開發商提供幫助。2013年7月因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明信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人物簡介,案件審理,審理,判決,涉案詳情,受賄事實,相關內幕,
人物簡介
任明信,男,1969年出生,北京市密雲人,原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分中心主任,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06年2月,任明信擔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縣分中心主任;2009年11月,除擔任主任外,任明信還兼任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密雲分局紀檢監察科科長。2012年2月21日,任明信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任明信案發並非因腐敗被查辦,而是因涉嫌玩忽職守罪。然而,辦案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任明信存在巨額受賄行為。據了解,案發後任明信涉案款物及房產全部被扣押。2013年7月14日,法院宣判任明信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
案件審理
審理
2013年4月27日上午,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縣原分中心主任,兼任密雲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監察科科長的任明信,因涉嫌為房地產公司老闆提供幫助,收受賄賂400餘萬元在二中院受審。
當庭,任明信只承認收受1000歐元的賄賂事實,對別人幫他墊資408萬餘元買房子的事實不認,稱是借貸關係。
判決
凍結涉案樓房變賣予以沒收
2013年7月14日,法院審理後認為,任明信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對於任明信及辯護人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相關書證證實,任明信代表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分中心向規劃部門提出調整的意見,並最終滿足了陳勃羽的請求;陳勃羽在重新釘樁後順利將該項目轉賣給他人,謀取了經濟利益,因此足以認定任明信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鑒於任明信受賄的款項已追繳在案,故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任明信有期徒刑13年,並將凍結涉案樓房予以變賣,變賣款予以沒收。
2013年7月14日,法院宣判任明信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3年[2]。
涉案詳情
為開發商辦事收好處
據指控,2008年至2010年間,任明信利用職務之便,在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密雲中學西側地塊土地開發項目權益等事項上,為北京火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提供幫助。2010年7月至8月,任明信收受陳某為其墊付的購房款408萬餘元。
另外,2008年至2009年間,任明信還為北京恆信鴻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幫助。2009年8月,任明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好處費1000歐元,折合人民幣9662.4元。
檢方認為,應以受賄罪追究任明信的刑事責任。
受審辯稱“不是受賄是借貸”
“第二項指控涉嫌受賄1000歐元確有其事,第一項不是受賄,是借貸關係。”任明信說,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
任明信稱,他曾向陳某提起孩子上學要轉到北京,需要買房但手頭比較緊等。“沒多久,陳某就打電話說帶我去看房,最開始看的是100平米左右的房子,我沒相中,後來就在同一小區看中了一套160餘平米的房子,我看還成,陳某就主動墊付了房款。”
“我和他說了,這錢是借的,一定還他。”任明信說。
開發商稱“他還我也不敢要”
對於借貸的說法,公訴人問:“你怎么還?”
“我有幾十萬元的存款,還可以向兄弟姐妹借錢。”任明信回答,“之後我還找過陳某幾次表示要還款,但他說不急,所以一直沒還。”
在證人證言中,陳某稱,雖然當時房價400餘萬不是自己承認的能力,但因為不敢得罪他,就咬著牙把房買了,“任明信是找過我說還錢,但我也不敢要啊。”
對第二項指控,任明信稱2009年他被公派出國時,孔某給他1000歐元,說是出國一次不容易,讓回來帶點紀念品,“這些錢我都給同事買紀念品了”[1]。當日,此案未當庭宣判。
受賄事實
第一筆:給人介紹業務收1000歐元
法院查明任明信受賄的事實有兩筆。一是為開發商辦事收好處費。
2008年至2009年間,任明信利用負責密雲縣果園西路西側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恆信鴻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獲得項目實施方案的委託契約提供幫助。
2009年8月,任明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給予的好處費1000歐元。案發後任明信承認,他被公派出國時,孔某給了他1000歐元,說是出國一次不容易,讓回來帶點紀念品,“這些錢我都給同事買紀念品了”。
孔某的證言顯示,他之所以要給任明信錢,主要是任明信給公司介紹了業務,辦理業務也需要和密雲分中心發生關係,都需要任明信的關照。
另外,公司主要從事和土地開發有關的業務,將來還要在密雲開展業務,任明信是主任,必須和他處好關係。
第二筆:稱孩子中考讓開發商在北京買房
除第一筆錢外,任明信還要求開發商給自己買房。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0年間,任明信在擔任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密雲縣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負責首師大附屬密雲中學西側地塊項目土地開發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開發公司轉讓該項目權益等事項提供幫助。2010年7月至8月間,任明信收受開發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勃羽為其墊付的408萬餘元,用於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南湖一樓房。
對於此項指控,任明信提出了異議。他說因為沒錢買房,於是向陳勃羽借錢,以後肯定會還給陳,因此這400多萬元不是賄賂。
任明信說,他經人介紹認識了搞土地開發的陳勃羽,陳勃羽對涉案地塊有開發意向。因土地性質等問題,陳勃羽讓他幫忙找規劃部門疏通,他隨後找了市規委辦成此事。
2010年,任明信和陳勃羽等人吃飯聊天,說孩子要中考,想在北京買房。幾個月後,陳勃羽找中介幫他聯繫看房。任明信承認,400多萬元房款是陳勃羽出的,但稱那是借款,只是沒打欠條。
而任明信此前在公安機關供述稱,他給陳勃羽做過許多事,陳勃羽賺錢了給自己買房,“我們兩清了”,並說“陳覺得以後肯定有用得上我的地方,所以願意出錢”。在法庭上,任明信卻推翻了此前的供述。
開發商稱雖不情願但不敢得罪
針對第二筆錢,法庭上法官問任明信如何還錢時,任明信表示自己有幾十萬元的存款,而且還可以向兄弟姐妹借錢。購房後自己還找過陳勃羽幾次表示要還款,但陳說不急,所以一直沒還。
而陳勃羽的證言稱,任明信涉嫌索賄。
陳勃羽說,他拿到涉案土地開發項目時,其中有6畝地屬於集體土地。如果一起開發,這6畝地必須先轉為國有土地,還要涉及村民的農轉非問題,使得開發手續變得複雜,開發時間從而延長。
為了減少資金投入以及節省時間,陳勃羽就跟任明信說想把這兩塊地調出去,任明信答應幫助想辦法。結果在任明信親自出馬下,市規委將那兩塊土地調了出去,陳的公司省了幾百萬元的費用。於是,當任明信向陳勃羽提出要買房時,陳理解任明信就是讓他出錢買。
陳勃羽通過中介找了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價格為280萬元。任明信嫌小,隨後相中了中介推薦的一套160平方米的房屋,房款400多萬元。
陳勃羽稱,任明信當時對他說:“我想買但沒錢啊,不行你給張羅張羅。”陳勃羽說400多萬的價格超出了自己的承受底線,雖不情願但不敢得罪任明信,只能給他買。任明信說過還錢,“但他就這么隨口一說,一直到案發前也沒有還過一分錢”,陳還說,即便任明信真還錢自己也不敢要,因為以後還要求他[2]。
相關內幕
案發後妻子找開發商偽造協定
據任明信妻子的證言稱,房主的名字是她的,但是購房的房款、稅款等都不是自己交的,任明信只告訴她去辦手續,別的不用管。房款一直沒有還過,也沒給過利息。房子出租出去的租金也存在她名下,沒用於還錢。
2012年2月,任明信案發。2月16日,為了應對紀檢部門和檢察院的調查,任明信的妻子找到陳勃羽等人,虛構了房子是合作炒房,並寫了假合作協定和一份房屋過不了戶的假協定,並倒簽了日期。
陳勃羽也證實,2012年2月自己正在住院,手下員工高某打電話說密雲紀委找任明信了。隨後任明信的妻子和高某到醫院找到他,說怕房子出事,其妻要求補簽一個借款條。後來經過溝通,雙方偽造了一份合作投資房產的協定。
違規操作使行賄人獲利700多萬
該案庭審中,暴露出密雲縣在土地儲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據了解,各區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本應由儲備中心進行土地的前期開發整理,待項目通過後再進行招投標。
據任明信說,在密雲土地開發首先需要有企業進行意向開發,即先確定實施單位,再走審批程式,並進行形式上的招投標。
此次,任明信正是利用了職務之便,為陳勃羽開發涉案地塊的前期規劃中“砍去”了一塊6畝多的集體用地,不僅為陳省錢、省時,還讓陳得以在後期順利以7000餘萬元的價格將該項目轉包,陳與其合伙人獲利700餘萬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