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擇性管轄權

任擇性管轄權是《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的國際法院管轄的案件的一種,即國家隨時作出單方聲明,就與接受同樣義務的其他國家發生的某些性質的法律爭端,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而不需另行訂立特別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擇性管轄權
  • 外文名:Optional jurisdiction
釋義,憲章,

釋義

,稱為“任擇性強制管轄”。

憲章

由序言和19章組成,全文共111條,《國際法院規約》系憲章的組成部分。憲章的主要內容為: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聯合國的會員,聯合國6個主要機關的組成、職權範圍、活動程式與主要工作,以及有關聯合國組織的地位和憲章的修正。憲章不僅是聯合國組織的根本法,其中某些條款,由於確認或發展了某些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已成為當代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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