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增祿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省秦安縣
- 出生日期:1960-06-10
- 畢業院校:甘肅農業大學
- 籍貫:甘肅秦安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出庭受審,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82年7月在莊浪縣農技中心參加工作;
1990年4月任莊浪縣農牧局副局長;
1993年12月任莊浪縣農委主任;
1997年10月任莊浪縣政府副縣長;
2003年4月任平涼市農牧局副局長、市農科所黨委書記、所長;
2005年12月任中共華亭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6年1月當選為華亭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7月任中共華亭縣委書記。
平涼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9日選舉:任增祿為平涼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2012年8月3日,撤銷其平涼市第三屆人試獄估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2年5月,任增祿因涉嫌重大違紀違法被甘肅省紀委立案調查。
依法逮捕
2012年9月13日,因涉嫌受賄罪由甘肅省檢察院批捕。
出庭受審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5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增祿在任華亭縣縣長、華亭縣委書記、平涼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建築工程承包商、企業負責人等謀取利益,收受當地及外省16家企業負責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222萬餘元及價值11萬餘元的金磚1塊。同時,任增笑體祿還在幹部任免、人事變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總計人民幣774萬餘元及價值4萬餘元的金條等物。在任增祿的家庭收入中,還有408萬餘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蘭法刑二初字第13號刑事寒嘗朵紙判決,認定被告人任增祿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碑辣驗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服判,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甘肅省平涼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甘肅省高院於2017年4月1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並於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進行了公示。
2017年晚榜漏5月23日,甘肅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任增祿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店府榆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任增祿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奔棵潤己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9年5月2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