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爭議的日益增多和日趨複雜,涉及仲裁協定的當事人 以外的第三人的情況客觀存在,對於是否應該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很大分歧,在此並列舉了世界上其他國家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及實踐經驗,從理論及實踐兩方面的分析,認為仲裁的性質決定了仲裁庭的權力是有限的,設立第三人制度會使仲裁的強制性增強,自治性的優勢減弱,仲裁成本增加,審理期限延長,所以,中國沒有必要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第三人制度
- 外文名:arbitrationagreement
- 釋義:專業名詞
- 現狀:中國沒有必要
仲裁併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權力,它往往是代取原先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解決爭議,所 以,有一個仲裁協定(arbitrationagreement)是仲裁的重要先決條件。如允許非仲裁協定方參與仲裁程式,不僅不能體現仲裁的諸多優勢,也破壞了仲裁與訴訟各司其職,互相監督的平衡狀態,更會導致程式的繁冗與成本的增加,所以,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並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