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監督程式

仲裁監督程式是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組成新的合議庭,重新處理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1)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可以提交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審理。

(2)上級仲裁機關對下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下級仲栽機關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裁決;(3)經濟契約的當事人如果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錯誤,可以向原仲裁機關或上級仲裁機關申請複議。經過仲裁機關復耷,認為原裁決正確,駁回複議申請,如原裁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按照仲裁監督制度的規定重新裁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