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原則

仲裁基本原則是仲裁機關處理糾紛案件過程中和在仲裁程式主要階段上起指導作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經濟契約仲裁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3)迴避原則;(4)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仲裁的原則;(5)先行調解的原則;(6)—次裁決原則;(7)仲裁機關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干涉的原則;(8)當事人對爭議問題有權進行辯護原則。

仲裁機關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組成新的合議庭,重新處理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1)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可以提交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審理“2)上級仲裁機關對下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指令下級仲栽機關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裁決;(3)經濟契約的當事人如果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錯誤,可以向原仲裁機關或上級仲裁機關申請複議。經過仲裁機關復耷,認為原裁決正確,駁回複議申請,如原裁決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按照仲裁監督制度的規定重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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