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進養出試行辦法

《以進養出試行辦法》在1979.03.26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進養出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79.03.26
  • 實施時間:1979.03.26
為了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把工作的著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對外貿易要有一個大的發展。要引進新技術,進口成套設備,必須大量地增加出口。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要千方百計地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在充分挖掘國內出口貨源潛力的同時,積極利用國外原材料和技術,發揮國內生產能力,大力發展以進養出業務,把出口貿易做大做活,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家的外匯支付能力。
一、以進養出的範圍:
(一)進料加工,包括進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二)進口主件或配件,加工裝配產品出口,如進口船用主機或船用儀器裝配船舶出口;
(三)以國產原材料為主,進口輔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四)進口飼料、肥料、種子、種畜等,養殖、種植農副土特畜產品出口,以及用進口商品,調換國內農副土特產品出口。
二、現在由國內供應出口商品用的原料、材料和輔料,要按現行物資供應渠道繼續保證供應,不得減少或中斷,凡國內能增加供應的,應減少進口或不進口。實行以進養出後,各部門、各地區現在供應出口的商品,應隨著生產的發展,保持出口的正常增長。
三、以進養出的商品,應當是國際市場適銷,創匯率合算,產品質量符合出口要求,國內有生產能力,燃料、電力供應有保證。
四、以進養出需要的外匯,納入國家進口用匯計畫,由外貿部統一掌握使用。具體業務主要由各進出口總公司負責組織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貿局對以進養出外匯的使用和業務執行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以進養出的商品需要使用銀行外匯貸款時,按短期外匯貸款辦法辦理。對國外商人來料加工的原材料、輔料和其它物資,不論是否互開信用證,只要實際不用外匯支付的,均不應算作以進養出。
五、以進養出的商品,經外貿部門同有關地區或部門協商,納入國家生產計畫和外貿計畫,並逐步實行計畫單列,材料直撥,定點生產,以銷定產。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如生產尚有潛力,國外有銷路,能及時出口的產品,可在計畫外增加安排以進養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貿局負責組織進行,所需外匯由外貿部專門撥給。
六、以進養出的進口物資和出口產品,不參加國內的平衡分配,逐步做到進口物資由外貿公司直撥生產單位,產品由生產單位直供外貿公司收購出口。
七、以進養出的產品,要擇優安排生產。工業品要選擇條件比較好的工廠定點生產。農副土特產品要因地制宜劃片生產。定點和劃片都要相對穩定。
八、根據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原則,要積極發揮軍工企業的生產潛力,發展以進養出商品的生產。軍工企業生產供應出口產品的價格,要與民用企業的出口產品實行同質同價。
九、以進養出的工業品,外貿公司同生產或供貨單位,應簽訂經濟契約或協定,規定各自承擔的義務。任何一方不按契約或協定執行而造成的損失,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十、以進養出的農副土特畜產品,在安排進口飼料、肥料、種子、種畜等的同時,外貿公司同生產或供貨單位,應商定增加供應出口商品的品種、數量、規格質量和交貨時間。
十一、以進養出的工業品,外貿公司同生產或供貨單位,要商定供應出口產品的合格率,原材料、輔料的消耗定額和交貨時間。對於產品合格率低,質量沒有保證,原材料消耗多,生產成本高的生產企業,不要安排以進養出。
十二、以進養出商品的創匯,要逐項進行核算,出口成品創匯率一般應掌握在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以上。生產技術工藝比較複雜的產品,創匯率要高一些;生產技術工藝比較簡單的產品,創匯率可低一些,但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
十三、承擔以進養出的生產企業(包括國營農場),要努力做到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和供貨任務。由於生產某些批量小、花色品種複雜、交貨期短的出口產品,如果影響企業的正常利潤,經外貿部門和有關部門商定,可由外貿公司給予必要的價外補貼。
十四、以進養出所需進口物資的國內人民幣作價,原則上按照現行進口作價辦法辦理。對以進養出中由於進口原輔料國內調撥價格或利潤、稅率偏高而使出口成品外貿虧損大的少數品種,只要國際市場好銷,創匯率合算,經過批准,可採用外貿部門代理進口只收手續費,或免徵關稅、工商稅的辦法處理。生產、供貨單位供應出口的產品,應按外貿進口原輔料實際撥交的價格計算成本。
十五、以進養出商品的外匯留成按國家統一規定的留成辦法辦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外貿公司、生產企業單位對以進養出的業務活動,要建立專項登記和統計,加強經濟核算,保證有關業務憑證、原始記錄的完整。
十六、進行以進養出的生產或供貨單位,經營好、創匯多,工資、獎金和福利可以多給一些。粗製濫造、剋扣進口物資和私分產品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七、對以進養出的生產或供貨單位,外貨公司應隨時提供國外先進產品的樣本、樣品和技術資料,吸收生產或供貨單位的人員參加對外談判,有計畫地組織出國考察和邀請外商進行技術交流。
十八、對以進養出的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積極組織進行,並解決生產、供貨中存在的問題。生產、供貨部門和外貿部門要及時總結經驗,推動這項工作不斷發展。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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