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作店組公積金

代管合作店組公積金是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企業代為合作店、組保管的公積金。公積金是合作店、組歸併到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企業之前,在每年的利潤中,除去繳納所得稅,支付股息外,於建立其他基金的同時,作為公共積累 (公積金) 的部分而提留的。提留的公積金,一部分留在店、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修建和購置設備用品、彌補正常的虧損等項用途。

另一部分上繳主管單位集中掌握,用於擴大經營網點,改善經營措施等方面。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企業代管的合作店、組的公積金,構成代管企業的自有資金來源,設“代管合作店組公積金”或“其他流動資金”帳戶核算。經批准暫時借給所屬集體企業使用的代管公積金,應在“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不直接沖減上述兩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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