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離婚

代理離婚

代理離婚,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當事人的意識和財產權,不能代理其人格權。在傳統觀念里,離婚是不可外揚的“家醜”。婚姻雙方如果不是矛盾尖銳到一定程度,絕不會選擇分道揚鑣。一些已經反目的婚姻當事人,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想尋找代言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於是,網路上代理離婚的廣告帖開始熱起來,引得眾人爭先點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離婚
  • 興起原因: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
法律概述,存在原因,離婚處置,代理策略,正確引導,正確認識,提交證據,離婚原因,降低成本,協定離婚,訴訟離婚,

法律概述

那么離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車嗎?代理離婚能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嗎?律師提醒離婚手續必須當事人親自辦理,非特殊情況訴訟不能“全代理”,代辦離婚存在隱患 。

存在原因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的婚姻觀也從傳統單純趨向現代複雜。離婚不再是有損道德、丟顏面、敗壞社會風氣的醜事。當愛情變成仇恨,當婚姻變成桎梏時,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結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體會到了結婚自由,離婚卻遠遠沒有結婚簡單,很多時候,離婚如同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財力、精力。
郭女士結婚不到兩年,經常受到家庭暴力,不堪折磨的她決定和丈夫離婚,沒想到又因此遭到丈夫毒打。為此郭女士離家出走,獨自在外租房居住。因害怕再次遭遇家庭暴力,她想委託律師為其代辦離婚。律師告訴郭女士按照《婚姻法》和《天津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婚雙方需要親自到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去申請離婚登記,不可以由他人代替。即使是通過法院的訴訟方式離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起訴離婚案件的第一次開庭也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郭女士不幸的婚姻給她帶來的不僅是肉體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摧殘。她擔心對方在辦理離婚的過程中,說出不堪的話或對她動手,自己又會受到侮辱和傷害。想找律師代理離婚,是因為她不想也不願面對“那個人。

離婚處置

離婚處置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離婚”或“不離婚”是人身權的一部分,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的,需要大使館和領事館見證;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其離婚訴訟中的人身權;確實由於病癱、傷殘、出差在外不能回來等情況,但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認可。即使司法機關準許全權代理,也存在著當事人人身權受到侵害的隱患。因為,代理人也許無法百分之百地準確表達當事人“願意離婚”或者“不願意離婚”的真實意思。

代理策略

正確引導

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離婚自由。《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離婚自由,提起離婚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但涉及到具體的當事人則必須謹慎地行使這項權利,婚姻發生了問題,是否一定要通過離婚才能解決,需要慎重考慮。離婚,是解決夫妻矛盾的極端做法,且一個問題解決,又將產生新的問題。

正確認識

正確認識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要是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同意離婚為要挾,這樣自己就會在訴訟中處與被動地位,簡單的說就是在財產分割上會吃虧。其實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法官是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判決的,而事實是由證據來證實的,是否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己破裂為依據,子女撫養和共有財產分割方案也是根據案情實際作出的,與誰先提出離婚無關。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先提起離婚訴訟,從而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對於雙方都帶來痛苦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如果雙方怕吃虧而不提出離婚,不但對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利,對家庭、對社會都可能存在不穩定因素。

提交證據

撰寫一份簡明合格的起訴狀並提交相關證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符合法律規定,應具有可操作性。起訴狀應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和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電話、手機號碼,以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與不準離婚的根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得出結論的。因此,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應圍繞這幾個方面簡明扼要的撰寫,否則層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裡霧裡,適得其反。此外起訴狀應對當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現狀作出交代,對子女的撫養要有自己的態度。對夫妻共有財產狀況也應有較詳細的表述,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態度(未提出訴訟請求的除外)。
起訴狀應附有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條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子女撫養、夫妻共有財產及分割的相關證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提出離婚。

離婚原因

除非證據確鑿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情形,如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情形。不必花大量的精力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當前,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是夫妻關係無法維繫的主要原因。夫妻一方婚外情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婚外情的證據,以求心理的慰藉及離婚時分割共有財產的利益最大化。

降低成本

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係有二種途徑: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或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協定離婚

這裡的協定離婚特指離婚當事人對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包括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由法院發給調解書的協定離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費用不超過百元,特別是《婚姻登記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後,離婚不再需要當事人單位開具介紹信,個人隱私受到了保護,協定離婚更加方便快捷經濟。因此,協定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佳選擇。離婚案件一般有三個爭議焦點: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如果雙方能夠對以上問題或其他問題協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了,這樣既可以節約費用,又可以節約時間。

訴訟離婚

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定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作為原告,第一次提出離婚訴訟時可以考慮只提出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不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列入訴訟請求。因為如果不符合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第一次訴訟法院一般是不會準予離婚的。但訴訟費用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的,因此,不把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列入訴訟請求,這樣可以減少預交訴訟費用。
代理離婚-網友觀點 引發爭議有人贊成有人反對,網上“代辦離婚”帖子發現,參與代辦離婚服務的人員多為律師、心理諮詢師、婚姻諮詢服務人員等,也有一些人希望委託親朋好友去辦理離婚事宜。對於找他人代辦離婚,有人認為很人性化,至少自己可以遠離交涉的煩惱,儘快走出失敗婚姻的陰影;有人認為離婚找人代辦有風險,因為在決定撫養子女或財產問題時,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想法;有人認為在沒有更為方便的辦法之前,對於代辦離婚可以先行嘗試。很多人表示,代辦離婚是可以接受的,而他們最關注的是代理人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其中,能夠保護委託人的隱私是最被看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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