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是人民法院內部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的助理審判員。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代理審判員在執行職務期間,依法享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即可以獨立審判案件,也可以成為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庭組成人員沒有審判員時,經院長或庭長指定,代理審判員可以擔任審判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審判員
  •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
  • 設立助理審判員
  • 類別:法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助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協助審判員工作,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法官法》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由上述三條法律規定可見,“助理審判員”也是法官,法院裁判文書中的“代理審判員”實際上就是法定的“助理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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