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占有是被代理人依其代理人的對物支配關係而實現的法律上的占有。在代理占有中,僅被代理人為(直接)占有人,而代理人則為“占有輔助者。”構成代理占有的條件有三:(1)代理人須對物取得事實上的支配和控制,(2)代理人不具有自己的占有意思,而完全以被代理人的意思從事對物支配,否則將構成二重占有;(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須有代理關係。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關係實現的占有,僱主通過其雇員取得的占有等均屬於代理占有。
代理權反映其質的規定性。代理許可權則反映其量的規定性,即代理人可以在何種程度上代表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或者說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有多大的獨立性。由於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許可權也各有差異。在委託代理中,代理許可權依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而確定,其許可權範圍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許可權由法律規定。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許可權由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確定,在指定書中載明.依代理許可權的不同,代理可分為全權代理和非全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