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原則

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位追償原則
  • 外文名:Subrogation
  • 根源:補償性的保險契約
  • 產生原因:侵權行為;契約責任;不當得利
原則定義,根源,產生原因,性質,原則實現條件,適用範圍,事故處理方法,

原則定義

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人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責任方索賠。
簡言之,代位追償就是保險人取代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是一種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
代位追償原則規定,在足額保險中,如果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索賠金額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索賠金額歸被保險人。

根源

代位追償原則根源於補償性的保險契約。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如果這項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又有權根據法律,要求肇事者對損失進行賠償。就被保險人而言,他的兩項權利同時成立,保險人不能以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責任所致為由而拒絕履行保險契約責任;同樣,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損財產已有保險為由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如果這兩項權利都能實現,被保險人就可因依法享有雙重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而獲得雙重的補償。這種雙重補償無疑會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補償,從而獲得額外利益,這不符合補償原則。
倘若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款後,放棄向第三人責任方的索賠權,則不僅使責任方得以逃脫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也顯失公平。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保險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以後可採取代位追償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償,這樣既可以使被保險人能及時取得保險賠償,又可避免產生雙重補償,同時第三者也不能逃脫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產生原因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契約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性質

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原則實現條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契約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適用範圍

(1)保險人代位追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事故處理方法

海上保險人代位追償的基本原則
海上保險事故處理方法中較多採用的是保險契約雙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索賠、理賠和追償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險爭議中較常被採用的方法。但若以上兩種方式均可時,保險各方當迅速採取措施,訴諸法院而採取海事訴訟方式。當然在海上保險事故的處理方法中,訴諸法院而採取海事訴訟解決糾紛的情形終是少數。海上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的海事損失後,若為第三方責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向第三責任方追償。我國《海商法》、《財產保險契約條例》、《經濟契約法》和《保險法》等均規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世界各國的海上保險契約立法和海上保險條款亦有類似規定。海上保險人追償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較複雜,要注意一些追償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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