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忠偉,男,漢族,1963年10月出生,遼寧海城人,1986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審計師、註冊會計師。曾任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23年10月,黑龍江檢察機關依法對付忠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代表,終止職務,依法雙開,決定逮捕,依法公訴,
人物履歷
1982-1986年 哈爾濱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86-1988年 華北航天工業學院管理系教師
1988-1989年 遼寧省大連市審計局工業交通審計處工作人員
1989-1992年 遼寧省大連市審計局工業交通審計處科員
1992-1993年 遼寧省大連市審計局工業交通審計處主任科員
1993-1995年 遼寧省大連市審計局工業交通審計處副處長
1995-1998年 遼寧省大連市審計局工業交通審計處處長(其間:1998.03-1998.06 遼寧省大連市委組織部百名跨世紀拔尖人才赴美國培訓班學員)(1994-1997年 大連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1998-2001年 遼寧省審計廳廳長助理(公選)
2001-2013年 遼寧省審計廳副廳長(其間:2006.01-2006.12 新加坡國立大學公共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2013-2015年 遼寧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15-2015年 遼寧省審計廳黨組書記
2015-2016年 遼寧省審計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6-2016年 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
2016-2018年 遼寧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8-2020年 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
2020-2021年 提名為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瀋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21-2022年 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屆遼寧省委委員,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22年11月終止)。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11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 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付忠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辭去代表
2022年11月2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盤錦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付忠偉辭去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有關規定,付忠偉的代表資格終止。
終止職務
2022年12月1日,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付忠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本人提出辭去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22年11月21日,瀋河區第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付忠偉的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付忠偉的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依法雙開
2023年6月28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忠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付忠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縱容親屬利用其本人職權謀取私利,安排他人支付、免除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干預審計工作;紀法意識淡漠,恣意妄為,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付忠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付忠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3年7月,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付忠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付忠偉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公訴
202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忠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忠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付忠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付忠偉利用擔任遼寧省審計廳副廳長、廳長,遼寧省財政廳廳長,遼寧省盤錦市委書記,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