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仁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仁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單位簡介,職能職責,

單位簡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承擔著“服務人才、保障民生”的重任。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緊緊圍繞人社中心工作,堅持“民生為本、人才優先”工作主線,深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紮實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向縱深拓展,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公務員隊伍和制度建設,深入推進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人才支撐和社會保障功能作用。
近年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仁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參與者、公共服務的重要提供者、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維護者,在促進就業創業、築牢社會保障、強化人才支撐、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隊伍建設、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等方面履職盡責、開拓創新,積極參與遵義市創建“全國創業先進城市”,先後榮獲“全國人社系統優質服務視窗”、“全國勞動人事爭議示範仲裁院”、“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先進集體”、“遵義市就業目標考核一等獎”等榮譽稱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繼續投身到“仁義為懷、釀造未來”,“文明在行動·滿意在酒都”創先爭優實踐中,不斷地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計畫和激勵政策;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定點培訓機構、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負責中級工以下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證書辦理;負責引進人才在本市就業的管理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實施細則;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及離退休政策規定;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崗位等級培訓考評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省外留學人員來仁(回仁)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和培訓等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十)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以及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進行監督;負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申報工作;負責市級機關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組織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除黨群系統、教師之外的一般幹部、工勤人員檔案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貫徹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支付標準,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並監督執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協助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監督執行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四)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五)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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