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仁壽縣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救助體系,妥善解決困難民眾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川府發〔2015〕1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臨時性生活救助。
第三條 開展臨時生活救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行縣鄉人民政府負責制,堅持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救急救難”為主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臨時生活救助對象
第四條 凡具有本縣戶口,因突發性或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急需救助的人員可申請享受臨時生活救助。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第三章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
第五條 臨時生活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救助內容、救助種類、困難對象勞動能力、遭受困難程度等因素制定。
(一)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由鄉鎮負責實施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人;
(二)火災由縣民政局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戶;
(三)重特大交通事故(無責任者)、雷擊、溺水等意外重特大事件中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由縣民政局實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額不高於3000元/人;
(四)特殊情況經鄉鎮實施救助後仍有困難的由鄉鎮上報,縣民政局實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一年內因同一事由只能申請一次臨時生活救助,多項事由申請臨時生活救助每年不超過兩次。
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程式
第七條 申請享受臨時生活救助的對象,以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委會代為填寫。
第八條 臨時生活救助審核審批程式。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救助的,需本人申請,村(居)委會入戶調查、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審批、發放救助資金。
(二)由縣民政局救助。
1.受理。村(居)委會接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入戶調查,提交村(居)委會評議小組評議並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並出具村(居)委會證明,並將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會上報的臨時生活救助申請材料後,對村(居)委會初審意見和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對初審情況有異議的必須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由經辦人和主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
3.審批。縣民政局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審核材料後及時進行複查,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家庭,同意給予臨時生活救助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鄉鎮需給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資金髮放。臨時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用物資實施救助。縣民政局對鄉鎮匯總上報的《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批後,將救助資金撥付到鄉鎮,由鄉鎮通過銀行一卡通發放到申請對象。
申請對象所需救助資金在一定額度內,且需立即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縣民政部門可直接審批,並及時發放救助資金。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對經批准享受臨時生活救助待遇的家庭,縣民政局和鄉鎮要分別建立臨時生活救助檔案。
第十條 對下列人員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的:
1.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
2.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
3.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4.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5.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
6.其他不屬救助範圍及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
第五章 資金籌集及管理
第十一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根據救助支出需要,通過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
第十二條 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臨時生活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縣財政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財政局應會同縣民政局建立健全臨時生活救助專項資金監管機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凡舉報查實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領臨時生活救助款物,一年內取消再次申請臨時生活救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縣民政局、鄉鎮負責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再監督、再檢查。
第十五條 從事臨時生活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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