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化縣司法局
- 屬性:行政單位
- 所屬區域:仁化縣
- 國別:中國
單位簡介,工作職責,科室構成及職能,辦事流程,現任領導,
單位簡介
根據上述職能,縣司法局內設政工科(副科級)、辦公室、基層股、社區矯正股、宣教股、公律股、法律援助處、公證處等職能股(室)及下轄丹霞街道辦司法所、董塘司法所、石塘司法所、紅山司法所、城口司法所、長江司法所、扶溪司法所、聞韶司法所、黃坑司法所、周田司法所、大橋司法所共11個基層司法所。
工作職責
仁化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本縣層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負責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和參與司法協助工作;
(七)指導本縣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本局各股、處、所主要負責人;
(八)指導、監督、管理本縣法律援助業務工作;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五)指導本縣層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負責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和參與司法協助工作;
(七)指導本縣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和管理本局各股、處、所主要負責人;
(八)指導、監督、管理本縣法律援助業務工作;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構成及職能
根據仁化縣司法局職責,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督辦、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宣傳教育股(縣普及法律知識辦公室)
擬訂全縣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各行業法制宣傳工作;參與依法治理。
(三)基層管理股
負責指導、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業證的年審、登記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四)社區矯正股
指導、監督和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五)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公證、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律師執業機構、律師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
(六)政工科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
下屬參公事業單位:
(一)法律援助處
貫徹執行《廣東省省法律援助條例》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工作規章、工作標準;規範以及制訂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派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援助事務;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下屬事業單位:
(一)公職律師事務所
1. 根據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委託,為政府行政決策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修改提供法律意見、法律建議或組織專家論證。
2. 接受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委託,代理訴訟、仲裁活動,調查、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 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務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單位地址:仁化縣丹霞大道6號
3. 管理、指導政府職能部門公職律師工作。
4. 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為接受法律援助申請,為民眾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二)廣東仁化縣公證處
公證機構的職能是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濟契約、遺囑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公證法律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 ,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如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抵押登記。
3、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公證職能是法律授予的,具有惟一性,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因此公證機構行使職能具有獨立性,只忠於事實和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辦事流程
(一)仁化縣法律援助處對公民申請的法律諮詢服務,應填寫諮詢登記表,即時辦理;複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二)公民需要民事代理及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的,向仁化縣法律援助處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處認為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仁化縣法律援助處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處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發給不予法律援助通知書。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仁化縣司法局提出,仁化縣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處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仁化縣援助處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及時指派或安排人員辦理,申請人應根據援助處的指派或安排到被指派的律師事務所或在援助處辦理委託手續。
(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仁化縣法律援助處報告,仁化縣法律援助處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查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仁化縣法律援助處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存放到仁化縣法律援助處。
(七)仁化縣法律援助處收到結案材料後,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八、公證處辦理公證的程式:
1、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填寫辦理公證的申請表;
3、公證員向申請人詢問、了解有關情況;
4、受託人申請公證須提交經公證的委託人的委託書,居住在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當事人,其委託書須經當地公證人、我駐外使領館公證,或經法務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法務部另有規定的除外。但申辦遺囑、貴遺贈撫養協定、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等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5、申請人向公證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詳見“辦理公證指南”);
6、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7、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按規定繳交公證費,等候通知領取公證書;
8、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現任領導
局長:黎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