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測量法

人體測量法是通過對人體各部位的測量進行人身識別的方法。法國人阿方斯·貝蒂隆(AlphonesBenillon)將人類學家測量骨骼的方法用於人體測量,認為人的骨骼系統從20歲到死亡不會變化,各部骨賂的差異可供一個體與另一個體相比較,並提出了具體的測量方法。規定人體3大部類11種測量標準:軀幹部,測量身長、坐高、臂展;頭部,測量頭長、頭寬、右耳長、右耳寬,肢體,測量左前臂長、左足長、左中指長、左無名指長。按以上標準將測量數據列成公式,記錄在卡片上,分類存査。1882年在巴黎試行,套用中取得很大成功。1885年成為法國監獄通用的個體識別法。後被許多國家採用。

規定人體3大部類11種測量標準:軀幹部,測量身長、坐高、臂展;頭部,測量頭長、頭寬、右耳長、右耳寬,肢體,測量左前臂長、左足長、左中指長、左無名指長。按以上標準將測量數據列成公式,記錄在卡片上,分類存査。1882年在巴黎試行,套用中取得很大成功。1885年成為法國監獄通用的個體識別法。後被許多國家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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