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面鯢魚彩陶瓶,甘肅省甘谷縣西坪遺址處出土,現藏於甘肅省博物館,被定為國家一級文物反映的是我國黃河流域最為燦爛輝煌的仰韶文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人面鯢魚彩陶瓶
- 出土地點:甘肅省甘谷縣西坪遺址
- 館藏地點:甘肅省博物館
- 所屬年代:距今5500多年的新石器時代(仰韶文化)
簡介,現狀,文物價值,文物保護,
簡介
人面鯢魚彩陶瓶
1957年的10月,甘肅省甘谷縣西坪遺址處出土了一尊后來被定為國家一級文物的人面鯢魚彩陶瓶(現藏於甘肅省博物館)。雖然它再次面世的時間已到了20世紀的中期,但它的真正誕生年代卻可追溯到距今5500多年的新石器時代,它所反映的是我國黃河流域最為燦爛輝煌的仰韶文化
人面鯢魚彩陶瓶形制較大,瓶高為38.4cm,口徑7cm,呈現古樸美觀的圓腹平底狀,瓶子的頸部有一對耳,瓶口緩緩收攏,為平沿,口沿略略上斜,中部還有一圈向外突起的古代紋飾。此彩陶瓶為泥質橙黃陶製成。最為稀罕,也是最受考古界、古玩界重視的是在瓶肩部以上至近底處繪製的極其明晰的墨彩人面長尾形象。這幅彩繪形態生動,魚首即為人面,且是圓頭,在頜頭上有“十”字紋路,人面的眉部繪著數道橫紋,特別是那一雙大眼,目光炯炯,恍能直射人心。此“人”還大張了圓嘴,一排整齊的牙齒外露出來,其頸部有“U”字形細紋,腹部是網狀花紋。“人”的身軀蜷曲起來,像是在自由遊動一般,兩隻前肢支持身體,頭部略略昂起,使“人”形更為逼真。專家根據圖像推斷,該彩繪圖案為現存最大的兩棲動物:鯢,也是咱們民間俗稱的“娃娃魚”(其叫聲宛若嬰兒叫聲,故名)。
人面鯢魚彩陶瓶具有濃郁的新石器時代的文化特色。上面的圖紋雖單純以線條勾繪,但運筆自如,完全是行雲流水,一氣呵成,反映出遠古人類對生活的細緻觀察和憑藉觀察能力、繪畫才華便能進行藝術再現的高超水平。同時,人面魚的形象也以小見大地表明了遠古先民們對於自身始祖稚拙而神奇的想像。儘管我們今天已將此瓶定名為“人面鯢魚彩陶瓶”,但不少文物研究專家還是對瓶上的圖紋形態發表了自己的不同觀點。比如有專家就認為陶瓶上描繪的是先民們心目中人類人文始祖伏羲的樣子,也有人覺得人面魚形象應該是當年黃河上游,天水、武都一帶某個不知名部落里流行過的圖騰,且是人類想像中最早的龍形圖騰,是原始龍的雛形。
人面鯢魚彩陶瓶形制較大,瓶高為38.4cm,口徑7cm,呈現古樸美觀的圓腹平底狀,瓶子的頸部有一對耳,瓶口緩緩收攏,為平沿,口沿略略上斜,中部還有一圈向外突起的古代紋飾。此彩陶瓶為泥質橙黃陶製成。最為稀罕,也是最受考古界、古玩界重視的是在瓶肩部以上至近底處繪製的極其明晰的墨彩人面長尾形象。這幅彩繪形態生動,魚首即為人面,且是圓頭,在頜頭上有“十”字紋路,人面的眉部繪著數道橫紋,特別是那一雙大眼,目光炯炯,恍能直射人心。此“人”還大張了圓嘴,一排整齊的牙齒外露出來,其頸部有“U”字形細紋,腹部是網狀花紋。“人”的身軀蜷曲起來,像是在自由遊動一般,兩隻前肢支持身體,頭部略略昂起,使“人”形更為逼真。專家根據圖像推斷,該彩繪圖案為現存最大的兩棲動物:鯢,也是咱們民間俗稱的“娃娃魚”(其叫聲宛若嬰兒叫聲,故名)。
人面鯢魚彩陶瓶具有濃郁的新石器時代的文化特色。上面的圖紋雖單純以線條勾繪,但運筆自如,完全是行雲流水,一氣呵成,反映出遠古人類對生活的細緻觀察和憑藉觀察能力、繪畫才華便能進行藝術再現的高超水平。同時,人面魚的形象也以小見大地表明了遠古先民們對於自身始祖稚拙而神奇的想像。儘管我們今天已將此瓶定名為“人面鯢魚彩陶瓶”,但不少文物研究專家還是對瓶上的圖紋形態發表了自己的不同觀點。比如有專家就認為陶瓶上描繪的是先民們心目中人類人文始祖伏羲的樣子,也有人覺得人面魚形象應該是當年黃河上游,天水、武都一帶某個不知名部落里流行過的圖騰,且是人類想像中最早的龍形圖騰,是原始龍的雛形。
現狀
現存於甘肅省博物館內
文物價值
(1)此文物出現表示當時已經出現了較早期的農業聚落,農業聚落的出現意味著人類實現了定居。這對於人類文明的起源和傳承,對考古具有重要意義。
(2)基本可判定文物所處時間為新石器時代,陶瓶上有魚紋可推測當時人們開始以捕魚為生,原始農業形成並開始發展。陶器的出現表明人類生活的使用器具開始變得更加美觀,人們的審美意識開始提高。此陶瓶對於探索當時人類生活的現狀,以及農業生產有著重要價值。
(3)文物出土位置位於甘肅省境內,與半坡村遺址所處的時間十分接近,位於黃河流域,也可判定我國的早期人類遺址基本出現在大河流域,以此文物也可證明水是農業生產和人類生活的重要來源。
文物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八十四 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7年12月29日(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