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吸引四律指人際交往中引起交往接近的四條規律。它們是:(一)互補律。交往的雙方,雖然彼此的態度、性格、知識結構差異很大,但當雙方的需要和滿足正好成為互補關係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互擇吸引力。這種情形反映了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獲得相互滿足的心理狀態。(二)對等律。人們普遍懷有一種心理傾向,即願意與那些喜歡、讚賞自己的人接近。由於雙方接近而減少了人際間的摩擦與心理衝突。對等律也表現了人際吸引的強化原則,在一些自我尊重較低的人那裡,往往無法從自己那裡獲得尊重的滿足,非常需要他人報以尊重。相互間的接納與尊重,成為人際交往中的一種必要的心理條件。(三)鄰近律。人們的生活空間越是接近,則雙方越容易交往,從而彼此之間容易產生相互吸引。產生鄰近律的原因,在於人們普遍存在一種建立和諧人際關係的期望。
人們總是力圖以最小的代價取得最大的報償,精神交往方面也有這種情形,而與鄰近者交往所花功夫當然要小得多。但是,鄰近律有一個條件,即鄰近者必須有滿足另一方需要的因素。如果鄰近者是另一方厭惡的人,則鄰近律不起作用。(四)相似律。人們在交往過程中,如果雙方在年齡、職業、社會地位、文化程度和專業知識、認知態度(尤其是這一點)上具有某種相似性或一致性,就容易產生相互吸引。在心理上,這是因為他人表示相同的態度和觀念,是支持自我評價的最有力的依據,具有很高的強化力量。一般地說,雙方地位不完全相等時,產生的人際吸引主要是互補律起作用;雙方地位完全平等時,產生的人際吸引主要是相似律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