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義免責,即權利是以權利相對人即義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為限度的。在權利相對人沒有能力履行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權利主體可以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免除成部分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
例如,在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責任的範圍和數額時,應當考慮到有責主體的財產狀況、收人能力、借貸能力等,適當成輕或者免除責任,不應使有責主體及其家庭因賠償損失而處於無家可歸、不能生計的狀態。在有責主體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即使人民法院把法律責任歸結於他並試圖強制執行,也會因其不能履行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