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是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根據銀保監會“三定”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方案。
2020年1月8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
- 制定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20年1月8日
-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
方案全文,答記者問,方案解讀,方案附屬檔案,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附屬檔案三,
方案全文
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根據銀保監會“三定”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精神要求,統籌監管資源,統一監管規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上下聯動,提高監管效能,全面落實銀保監會黨委對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的各項要求,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制。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遵循銀保監會制定的統一監管規制,銀保監會、各銀保監局同步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對人身保險公司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監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協調性。
(二)明確職責。把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劃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職責。銀保監會對直接監管公司承擔監管責任,各銀保監局對所承接屬地監管公司承擔監管責任。
(三)事權分級。結合人身保險公司經營特徵和風險狀況,將行業影響較大、風險把控難度較大的監管事權保留在銀保監會,日常監管事權授權各銀保監局承擔。銀保監會與各銀保監局加強上下聯動、橫向協作,切實防控風險。
(四)失職問責。銀保監會與各銀保監局各司其職,充分履行對所屬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職責。所監管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和問題,存在失職、瀆職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三、監管對象劃分
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詳見附屬檔案1。
方案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監管對象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四、監管職責劃分
(一)行政許可職責劃分。
1、銀保監會負責所有人身保險公司籌建、開業、解散、破產、合併、分立,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備案;負責直接監管的人身保險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2、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相關許可事項。涉及註冊地(住所、營業場所)跨轄區變更的,審批過程中,原屬地銀保監局應徵求遷入地銀保監局意見;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等事項審批過程中,應徵求該人身保險公司所屬監管機構意見。
詳見附屬檔案2。
(二)日常監管職責劃分。
1、銀保監會負責研究、制定、完善行業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開展市場運行情況統計、監測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開展上下聯動、橫向協作;統籌負責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負責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相關日常監管工作。
2、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以及銀保監會授權或委託開展的其他監管工作。
詳見附屬檔案3。
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監管職責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各銀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深入研究風險特徵和監管規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手段全面了解所承接機構狀況,摸清風險底數,與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有效銜接,明確監管重點和措施,防止出現監管真空。要結合方案內容,對相關處室職責、人員編制等進行調整,配齊配足工作人員,加強監管專業隊伍建設,確保改革順利實施,監管職責有效承接。
(二)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加快完善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和系統建設,統一日常監管流程和標準。編制行政許可操作指南,明確行政許可事項審核要點,加強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培訓,提升銀保監局監管能力。
(三)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銀保監會相關機構和功能監管部門與各銀保監局之間搭建信息收集、匯總、共享平台,全面掌握人身保險公司信息,建立上下聯動、橫向協作、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機制,協同做好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工作。
附屬檔案:
1、監管對象劃分
2、行政許可職責劃分
3、日常監管職責劃分
答記者問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為強化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統籌系統監管資源,發揮派出機構屬地優勢,更全面準確把握單體機構風險,在廣泛調研和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總體原則,制訂了本《方案》。《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二、《方案》對監管對象劃分作了哪些改革?
《方案》實施前,人身保險公司均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調整後,綜合考慮公司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我們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三、《方案》對監管職責分工作了哪些規定?
《方案》對銀保監會、銀保監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方案》同時明確銀保監局負責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
四、《方案》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為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五、《方案》與相關監管規定如何銜接?
前期,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此次改革之後,直接監管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辦理,屬地監管公司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局辦理。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方案解讀
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精神要求,依據“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基本原則,對監管對象、監管職責進行了劃分,並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
關於監管對象劃分,綜合考慮公司系統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關於監管職責分工,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
關於工作要求,為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後,屬地監管公司註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註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範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對落實監管主體責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深入推進監管改革,持續加大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方案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
監管對象劃分 | ||
序號 | 公司全稱 | 監管機構 |
1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銀保監會 |
2 |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 |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 |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 |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6 |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7 | 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8 | 友邦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9 | 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恆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14 |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5 | 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18 | 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19 | 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20 | 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渤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中法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23 |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 | |
24 | 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5 |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崑崙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7 | 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8 | 太保全聯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29 | 復星聯合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0 | 瑞華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1 |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2 | 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3 | 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4 | 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5 |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6 | 大家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7 | 新華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38 | 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39 | 恆安標準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40 | 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銀保監局 |
41 | 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2 | 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43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4 | 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5 | 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6 | 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47 | 中融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8 | 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49 | 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0 | 中銀三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51 | 瑞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52 | 中華聯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3 | 北京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4 | 愛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5 | 鼎誠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56 | 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銀保監局 |
57 | 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58 | 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59 | 交銀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0 | 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1 | 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2 | 復星保德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3 | 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4 | 滙豐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5 | 陸家嘴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 |
66 | 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67 | 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深圳銀保監局 |
68 | 招商局仁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69 | 同方全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70 | 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江蘇銀保監局 |
71 | 東吳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72 | 國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73 | 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天津銀保監局 |
74 | 恆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75 | 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廣東銀保監局 |
76 | 橫琴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77 | 和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山東銀保監局 |
78 | 德華安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79 | 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銀保監局 |
80 | 中韓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81 | 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大連銀保監局 |
82 | 中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
83 |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銀保監局 |
84 | 財信吉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銀保監局 |
85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銀保監局 |
86 | 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貴州銀保監局 |
87 | 海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銀保監局 |
88 | 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廣西銀保監局 |
89 | 華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遼寧銀保監局 |
90 | 君龍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 廈門銀保監局 |
91 | 三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重慶銀保監局 |
附屬檔案二
行政許可職責劃分 | ||
序號 | 職責 | 監管機構 |
1 | 所有人身保險公司籌建、開業 | 銀保監會 |
2 | 所有人身保險公司解散、破產 | |
3 | 所有人身保險公司合併、分立 | |
4 | 所有人身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 | |
5 | 所有人身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 | |
6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營業場所 | |
7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 | |
8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章程修改 | |
9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名稱 | |
10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股東 | |
11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 | |
12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申請非公開募集次級定期債審批 | |
13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定期債(即資本補充債券)審批 | |
14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
15 | 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境外投資、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等 | |
1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營業場所 | 銀保監局 |
2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 | |
3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章程修改 | |
4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名稱 | |
5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股東 | |
6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 | |
7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申請非公開募集次級定期債審批 | |
8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定期債(即資本補充債券)審批 | |
9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 |
10 | 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境外投資、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等 | |
11 | 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 | |
12 | 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 |
附屬檔案三
日常監管職責劃分 | ||
序號 | 職責 | 監管機構 |
1 | 研究、制訂、完善行業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 | 銀保監會 |
2 | 行業運行情況統計、監測和分析。 | |
3 |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開展上下聯動、橫向協作。 | |
4 | 統籌負責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 | |
5 | 非現場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測及風險分析,風險提示,提出監管措施或出具監管意見。 | |
6 | 償付能力日常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審核、償付能力狀況和風險狀況的監測與分析、風險綜合評級、對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行為的監督、監管措施的提出和實施等。 | |
7 | 公司治理監管:組織實施人身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監管,如股東行為、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發展戰略、績效考核、高管履職、公司治理評估等。 | |
8 | 準備金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準備金監管和合理性動態監測,包括準備金充足性指標的監測和預警,精算報告分析等。 | |
9 | 資金運用行為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及風險分析;資金運用行為日常監管,包括投資比例監管、投資能力監管、投資行為監管、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評估等。 | |
10 | 市場行為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各類行為監管,如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等。 | |
11 | 產品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除產品審批、備案之外的各項日常監管工作。 | |
12 | 信訪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信訪舉報投訴事項的受(處)理、核(督)查辦理、答覆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後續事宜。 | |
13 | 現場調查: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現場調查及後續處置工作。視情況對派出機構的現場調查工作進行指導。 | |
14 | 現場檢查: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現場檢查計畫、立項、實施、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視情況對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進行檢查立項、組織實施檢查並對各級派出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導。 | |
15 | 案件監管: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總部發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處置工作。 | |
16 | 行政處罰:對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
17 | 風險處置:統籌開展風險處置工作;提出直接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實施具體工作。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派出機構開展風險處置工作。 | |
1 | 具體組織實施和執行行業監管政策、制度規則、工作規劃;制訂轄區實施細則。 | 銀保監局 |
2 | 轄區市場情況統計、監測和分析。 | |
3 | 參與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所涉及的跨境監管交流與合作事項。 | |
4 | 非現場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非現場監測及風險分析,風險提示,提出並實施監管措施或出具監管意見。 | |
5 | 償付能力日常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審核、償付能力狀況和風險狀況的監測與分析、風險綜合評級、對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行為的監督、監管措施的提出和實施等。 | |
6 | 公司治理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日常監管,如股東行為、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發展戰略、績效考核、高管履職等,實施公司治理監管評估。 | |
7 | 準備金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準備金監管和合理性動態監測,包括準備金充足性指標的監測和預警,精算報告分析等。 | |
8 | 資金運用行為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及風險分析;資金運用行為日常監管,包括投資比例監管、投資能力監管、投資行為監管、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評估等。 | |
9 | 市場行為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的各類行為監管,如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等。 | |
10 | 產品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除產品審批、備案之外的各項日常監管工作。 | |
11 | 信訪舉報投訴調查處理: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信訪舉報投訴事項的受(處)理、核(督)查辦理、答覆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後續事宜。 | |
12 | 現場調查: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現場調查及後續處置工作。 | |
13 | 現場檢查: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的現場檢查計畫、立項、實施、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 |
14 | 案件監管: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總部、轄區分支機構發生的涉刑案件的督查、處置工作。 | |
15 | 行政處罰:對屬地監管人身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
16 | 風險處置: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建議並按要求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 |
17 | 銀保監會授權或委託開展的其他監管工作。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