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審議通過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範性檔案。
2022年2月22日,印發《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自3月1日起施行,規則明確,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路平台線上進行,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規則全文
為支持和推進線上訴訟、線上調解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線上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智慧法院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人工智慧和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統,規範套用方式,強化運行管理,以線上方式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審判執行活動。
第二條 人民法院線上運行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效便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提供一網通辦、一站通辦、一號通辦等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減輕當事人訴累。
(二)注重實效。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與技術變革相融合,完善信息系統,規範套用方式,強化運行管理,全方位支持人民法院開展線上審判執行活動,保障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統籌共享。加強頂層統籌規劃,優先建設和使用全國法院統一信息系統,持續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套用系統和數據資源兼容共享。
(四)創新驅動。貫徹實施網路強國戰略,加大先進技術研究套用力度,推動業務流程、訴訟規則、審判模式與時俱進。
(五)安全可靠。依法採集、存儲、處理和使用數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障人民法院線上運行信息安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用以支持線上司法活動的信息系統建設、套用、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規則。
二、系統建設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設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司法公開、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運維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保障人民法院線上運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以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為核心,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支持業務協同辦理。
第五條 智慧服務系統在網際網路運行,與法院專網安全聯通,為人民民眾提供訴訟、調解、諮詢和普法等線上服務,支撐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
智慧服務系統包括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電子送達平台、線上保全系統、線上鑑定系統等。
智慧服務系統應當具備訴訟指引、線上調解及名冊管理、線上立案、線上交費、線上證據交換、線上委託鑑定、線上保全、線上庭審、線上執行、線上閱卷、線上查檔、線上送達、線上公告、跨域訴訟服務等功能。
人民法院線上服務與智慧服務系統其他平台對接,作為人民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人民民眾提供線上服務的統一入口。
第六條 智慧審判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審判人員提供閱卷、查檔、聽證、庭審、合議、裁判輔助等線上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審判體系。
智慧審判系統包括審判流程管理系統、電子卷宗流轉套用系統、智慧型裁判輔助系統、量刑規範化系統、庭審語音識別系統等。
智慧審判系統應當具備案件信息管理、審限管理、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套用、類案智推、文書輔助生成、量刑輔助等功能。
第七條 智慧執行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執行人員提供執行協同、執行信息管理、查人找物、財產處置、失信懲戒等線上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執行工作體系。
智慧執行系統包括執行指揮平台、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查控系統、失信懲戒系統、司法拍賣系統、一案一帳戶案款管理系統、移動執行系統等。
智慧執行系統應當具備執行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執行線索分析、執行財產網路查控、司法拍賣信息發布、網路詢價、失信被執行人管理等功能。
第八條 智慧管理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法院幹警提供行政辦公、人事管理、審務督察和檔案管理等線上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司法管理體系。
智慧管理系統主要包括辦公平台、人事管理系統、審務督察系統、電子檔案系統等。
智慧管理系統應當具備公文線上辦理、人事信息管理、審務督察、電子檔案管理等功能。
第九條 司法公開平台在網際網路運行,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提供依法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庭審活動信息、裁判文書信息、執行工作信息等線上公開服務,支撐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司法公開平台主要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等。
司法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公開、信息檢索、可視化展現等功能。
第十條 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運行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為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和司法公開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提供數據和智慧型服務。
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包括司法資料庫、數據管理平台、數據交換平台、數據服務平台、人工智慧引擎、司法知識庫、知識服務平台和司法區塊鏈平台等。
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應當具備數據匯聚治理、共享交換、關聯融合、可視化展現、知識生成、智慧型計算、輔助決策、證據核驗、可信操作、智慧型契約等功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信息基礎設施,為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支撐。
信息基礎設施包括通信網路、計算存儲、通用終端設備以及信息管理中心、執行指揮中心、訴訟服務大廳、科技法庭等重要場所專用設施。
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為各類套用系統、數據資源和運維保障提供計算運行、數據存儲、通信傳輸、顯示控制等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安全保障系統,為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提供網路和信息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系統包括身份認證平台、邊界防護系統、安全隔離交換系統、許可權管理系統、安全管控系統和安全運維系統等。
安全保障系統應當為各類信息基礎設施、套用系統和數據資源提供主機安全、身份認證、訪問控制、分類分級、密碼加密、防火牆、安全審計和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設運維保障系統,為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提供運行維護保障。
運維保障系統包括質效型運維服務、可視化管理平台、運行質效報告和應急管理平台等。
運維保障系統應當為信息基礎設施、套用系統、數據資源和安全保障系統提供運行、維護和運行質效分析等運維保障服務。
三、套用方式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套用智慧服務系統進行線上調解、線上訴訟,應當先行註冊並完成身份認證,取得登錄智慧服務系統的專用賬號。
同一用戶註冊智慧服務系統應當以個人身份認證和實名註冊為主,儘量使用相同的註冊和身份認證信息。
智慧服務系統應當對接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系統支持核對用戶身份認證信息,並支持用戶信息的統一管理和共享套用。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在智慧服務系統相應平台完成註冊後,可以線上登錄並通過身份認證,關聯相關案件參與線上調解、線上訴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可以套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開展線上調解,進行線上申請、接受、拒絕或者終止調解,獲得線上調解引導等服務。
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支持人民法院、當事人、線上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通過電腦和移動終端設備進行線上調解,支持線上開展調解前協商和解、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選定、音視頻調解、製作調解協定、申請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等,支持線上訴非對接、訴調對接程式,保存調解過程中的所有音視頻和文字材料。
人民法院、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線上管理相關組織和人員信息。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訴訟服務網等平台線上提交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線上處理立案申請,反饋立案結果。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訴訟服務網等平台線上查看案件相關訴訟費用信息並通過網上支付通道線上交費。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線上發起交費通知、查看交費狀態。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人民法院調解平台、訴訟服務網等平台線上填寫或提交各類案件相關電子材料,應符合平台告知的相應檔案的格式、體例、規範性和清晰度等要求。
第二十條 智慧服務系統中線上提交、符合要求的電子檔案自動納入案件電子卷宗,並傳送智慧審判系統、智慧執行系統、智慧管理系統流轉套用。
對於線下提交的案件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隨案同步生成符合要求的電子檔案,形成案件電子卷宗。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支持電子卷宗隨案流轉套用,包括閱卷、合議、庭審、審委會討論、跨院調卷等。
人民法院利用電子卷宗實現檔案數據化、回填案件信息、文書輔助生成、卷宗自動歸檔等智慧型化套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服務系統相應平台和司法區塊鏈核驗當事人通過區塊鏈平台提交的相關電子檔案和數據等證據材料。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平台、訴訟服務網等平台獲知相應的平台門戶、通信頻寬和顯示解析度等技術條件要求,開展線上證據交換、線上舉證質證。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司法區塊鏈等平台,支持對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線上舉證質證後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和重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智慧服務系統提交線上閱卷、線上查檔申請。
人民法院按照相關規定從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和智慧管理系統中調取相應卷宗或檔案流轉至智慧服務系統,支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線上閱卷、線上查檔。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電子訴訟平台、訴訟服務網等平台,按照相關技術條件要求,通過科技法庭、電腦和移動終端設備開展線上視頻庭審,開展線上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語音轉寫、筆錄簽名等庭審活動,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保存庭審過程中的音視頻和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受送達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人民法院送達平台、訴訟服務網和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等平台線上查閱、接收、下載和簽收相關送達材料。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智慧執行系統,對接人民法院送達平台,記錄各方參與主體的電子信箱、即時通訊賬號、訴訟平台專用賬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線上送達、接受送達回執,實現線上送達所有環節信息全程留痕,記錄並保存送達憑證。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線上保全等平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提交或補充申請信息和材料,交納保全費,也可以線上提起解除保全、續行保全、保全複議等。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線上保全等平台線上向第三方擔保機構申請擔保,申請通過後線上交納擔保費,也可以線上取消、變更擔保等。
第三方擔保機構在當事人交納擔保費用後,可以線上出具電子擔保書,支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線上查看、下載電子擔保書。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和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線上進行保全審核和後續業務辦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智慧執行系統對接智慧服務系統,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線上發起委託鑑定、選擇鑑定機構、移送鑑定材料。
鑑定機構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線上鑑定等平台線上受理委託任務、審閱鑑定相關檢材、出具鑑定意見書或報告書;鑑定申請人可以線上查閱鑑定意見書或報告書,線上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線上對異議或出庭申請進行審核及答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通過人民法院線上服務、12368訴訟服務熱線、訴訟服務網、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平台聯繫人民法院,進行案件調解、審判、執行、閱卷、查檔、信訪、送達以及預約事項辦理信息的線上諮詢查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審判系統實現案件電子卷宗的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套用,支持電子卷宗智慧型編目、信息自動回填、線上閱批、一鍵歸檔、抗訴審移送與查閱,支持案件收案、分案、庭審、合議、裁判、結案、歸檔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接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提供案件數據服務、案情智慧型分析、類案精準推送、文書輔助生成等智慧型輔助套用;依法按需實現法院內部、不同法院之間、法院與協同部門之間的卷宗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智慧執行系統實現執行案件全程線上辦理、執行活動全程留痕、全方位多層次監控,支持線上採取財產查控、詢價評估、拍賣變賣、案款發放、信用懲戒等執行措施。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通過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檔案相關法律法規,線上完成電子檔案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願、合理的原則,可將訴訟、調解等環節由線上轉為線下,或由線下轉為線上進行;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方式支持部分參與者採用線上、其他參與者採用線下的方式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
訴訟、調解活動採用線下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相關案件材料製作形成電子卷宗,並上傳至智慧法院相關信息系統納入管理。
四、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確定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責任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安全保障系統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通過安全隔離交換平台支持跨網系信息互通的同時防範網間惡意入侵、非法登錄和數據竊取等行為,監測、記錄並留存相關信息系統運行狀態和網路安全事件,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機制,加強網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開展與等級保護標準相符合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建設和測評以及密碼套用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確保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相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制定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安全應急處理和數據安全審查等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安全保障系統建立相關信息系統數據許可權管理和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獲取、分析、研判和預警機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範圍”原則實現數據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證線上訴訟、線上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等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被隨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監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管理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接受、處理線上訴訟、線上調解活動中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和舉報,定期組織對各類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測評並公布結果,調查、處理線上訴訟、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處理個人信息行為。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公開工作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依法公開相關信息,運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個人敏感信息禁止、司法公開質量管控。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運維保障系統,按照一線運維、二線運維和運行質效分析等方式支持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保障,一線運維主要負責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系統故障修復和應急回響處理等,二線運維主要負責信息系統運行狀態和質效的監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組織進行智慧法院信息系統的運行質效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規劃、立項、採購、建設、測試、驗收、套用和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實現對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主機、軟體、存儲資源、通信網路、機房和專用設施場所等系統和設施的全面管理,支撐人民法院線上穩定運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相關數據生產、匯聚、存儲、治理、加工、傳輸、使用、提供、公開等過程管理機制,明確數據管理責任,全面提升數據質量,提高數據套用能力。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制定應急計畫,及時有效處理人民法院線上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停電、斷線、技術故障、遭受網路攻擊、數據安全漏洞等突發事件。無法立即修復故障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故障性質暫停提供相關服務,及時向用戶告知故障信息,直至系統恢復正常,並記錄保存故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企業院校開展合作,推進智慧法院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支持、組織、監督合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嚴格實施合作單位人員的出入、駐場、工作、培訓、安全、保密、廉政和離職管理,確保合作單位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更改、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相關工作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優先推廣套用全國法院統建信息系統,推進各地法院自研系統接入相應全國統建系統。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相關信息系統的按需對接和線上業務協同。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智慧法院建設的重大意義,推廣普及智慧法院相關信息系統套用,針對各類用戶做好培訓、諮詢以及必要的套用演練,建立用戶滿意度評價、跟蹤、反饋、改進機制,不斷提升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效能。
五、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將信息化作為一場深刻的自我變革,加快建設智慧法院,在全世界法院樹立了網路覆蓋最全、數據存量最大、業務支持最多、公開力度最強、協同範圍最廣、智慧型服務最新的示範樣板,為廣大人民民眾開展線上訴訟、線上調解等活動提供了極大便利,取得了顯著成效,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一系列指導性檔案和技術標準來引領和規範智慧法院建設。
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發布《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和《人民法院線上調解規則》,對於線上訴訟和線上調解的適用範圍、法律效果、程式要求等都給出了規則指引。但兩個規則沒有對訴訟平台、調解平台等信息系統建設、套用、保障和管理提出具體要求。
《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就是要基於智慧法院建設套用成果,進一步指導和規範信息系統建設、完善套用方式、加強運行管理,支持和推進線上訴訟、線上調解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機制,方便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線上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提升審判執行工作質效。同時通過《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人民法院線上調解規則》和《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三個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配合、有機銜接、三位一體的規則體系,推動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網際網路司法模式。
重大意義
《規則》的出台,對於進一步構建全方位、系統化的網際網路司法規則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的生動實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以信息化方式讓信息多跑路、讓民眾少跑腿,是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反覆強調的指示要求。出台《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推進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人民民眾參與線上訴訟和線上調解等活動,減少廣大人民民眾往返奔波,進一步從司法制度層面更加深入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二是資訊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當今資訊時代,我國擁有全球最多的網際網路用戶和最廣泛的網際網路套用。大力提升網路綜合治理和服務能力,形成經濟、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用格線局,是不斷提高經濟社會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必然要求司法制度同步跟進,為數字社會發展和網路空間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的出台,必將從司法規則指引和程式約束等方面更加有力地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更好地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是深化落實《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必要舉措。2021年12月24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提出16處修改內容,其中第一處修改內容便是增加一條“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路平台線上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路平台線上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處提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其中所指的“信息網路平台”和“電子方式送達”均需要予以具體明確。因此,出台《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不僅規範法院內部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也能夠對人民民眾參與線上訴訟和調解等活動提供充分的指引和幫助。
四是全國智慧法院建設套用成果的制度化升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頂層設計、規劃引領和標準規範,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全國3500多家法院都構建並聯通了以中國移動微法院、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為載體的線上訴訟和調解平台。各地法院還形成了不同形式、覆蓋不同業務階段、各具特色的智慧法院建設和套用探索經驗。但門戶各異、功能參差、數據孤島等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也給廣大用戶帶來諸多不便。《人民法院線上運行規則》對全國智慧法院建設經驗進行總結凝練,是以往規劃、標準和指導性意見等成果的集成升華,有利於通過制度規制約束全國法院系統建設、套用、保障和管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使用便利。
內容亮點
一是明確了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第一條即明確提出“人民法院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人工智慧和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完善智慧法院信息系統,規範套用方式,強化運行管理,以線上方式滿足人民民眾多元化司法需求,高效支持審判執行活動。”第二條明確人民法院線上運行遵循高效便民、注重實效、統籌共享、創新驅動、安全可靠原則。
二是明確了支撐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的信息系統組成和主要功能。第四條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建設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司法公開、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運維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保障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特別說明的是,在第五條第四款中我們明確“人民法院線上服務與智慧服務系統其他平台對接,作為人民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向人民民眾提供線上服務的統一入口。”為了更加方便、統一、規範地向人民民眾提供線上服務,下一步,我們將基於中國移動微法院,進一步升級形成“人民法院線上服務”,作為全國四級法院統一面向人民民眾提供線上服務的統一入口。
三是明確了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的各項活動依託的平台及其套用方式。明確了從用戶註冊管理、登錄和身份認證、線上調解、線上立案、線上交費、線上材料提交、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線上證據核驗、線上舉證質證、線上證據認定、線上閱卷和查檔、線上庭審、線上送達、線上保全、線上委託鑑定、線上服務諮詢、線上審理、線上執行到線上歸檔全流程各類主體的套用方式,滿足人民民眾全流程線上訴訟、調解需求。其中第三十三條明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願、合理的原則,可將訴訟、調解等環節由線上轉為線下,或由線下轉為線上進行;人民法院線上運行方式支持部分參與者採用線上、其他參與者採用線下的方式參與訴訟、調解等活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四是明確了人民法院信息安全、運行維護等運行保障要求。明確了人民法院線上運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運行維護保障、信息系統管理、數據管理、應急和故障管理、合作供應商管理、內接系統管理、外接系統管理、宣傳推廣和培訓演練等要求。特彆強調了關於用戶信息保護的相關要求,第三十四條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機制”;第三十五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範圍’原則實現數據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證線上訴訟、線上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等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被隨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六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監督智慧法院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管理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公開工作中的個人信息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