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

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

《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是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設和使用工作,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深化訴源治理,提升公正與效率,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而制定的規程。規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並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2024年5月8日起,《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最高法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
法〔2024〕92號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建設和使用工作,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深化訴源治理,提升公正與效率,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設的案例資源庫。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案例收集、編選及審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統籌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案例審核等工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入庫的參考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學習、研究。
以審判業務領域為標準,入庫案例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五種類型。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法院案例庫設定相關特色專欄。
第四條 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參考案例,應當是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對類案審判具有參考示範價值的案例。
針對同一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收錄的參考案例一般不超過兩件。
第五條 參考案例統一編號,體例格式一般包括標題、副標題、關鍵字、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關聯索引。
指導性案例按照發布時的文本直接入庫,保留原編號並增加入庫編號。
第六條 參考案例的報送、審查、審核等工作應當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平台上開展。
第七條 對於案例是否符合入庫標準、是否應當出庫存在重大爭議的,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章 參考案例的入庫流程
第八條 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入庫標準的,應當及時按照格式要求編寫案例,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層報高級人民法院。
第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負責收集、編選、審查本院和轄區法院案例,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符合參考案例入庫標準的,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後送本院研究室。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審核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條線分工,報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法庭、國家法官學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等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編寫案例,推薦至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研究室可以自行收集、編寫案例,按照本章規定的流程審查入庫。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負責審查本部門編寫,最高人民法院各巡迴法庭、國家法官學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等推薦,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案例。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對案例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說理、價值導向等進行全面審查,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符合入庫標準的,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後送研究室審核;
(二)認為基本符合入庫標準,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確意見後退回修改;
(三)認為不符合入庫標準的,終止審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對案例材料是否齊全、體例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核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例是否符合入庫標準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以視情將案例送交院內外相關專家研提意見,相關工作可與案例推送部門溝通。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經審核,對案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認為符合入庫標準的,經文字核校後入庫;
(二)認為基本符合入庫標準,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確意見後退回修改;
(三)認為不符合入庫標準的,終止審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自行收集、編寫的案例,應當徵求相關審判業務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社會推薦參考案例的入庫流程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法學院校、律師協會等單位,專家學者、律師及其他公民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庫推薦參考案例。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推薦參考案例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平台推薦,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推薦。
第十七條 對於社會推薦的參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對於中央國家機關、全國性社會組織等推薦的參考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查。
對於地方國家機關、地方社會組織等推薦的參考案例,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地方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社會推薦案例經審查審核入庫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推薦人頒發證書。
第四章 入庫案例的檢索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並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經檢索發現人民法院案例庫未收錄類似案例,而正在審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複雜的,可以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請示,或者報請提級管轄;由本院繼續審理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經檢索發現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有類似案例,但認為正在審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況,不宜參考入庫案例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前兩款規定的案件對類案審判具有參考示範價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作出後三十日內編寫案例,按照本規程第二章規定的流程入庫。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參考入庫類似案例的,可以將類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參引,但不作為裁判依據。
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入庫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參考入庫案例作出裁判的情況作為案件質量評查內容。
第五章 參考案例的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案例庫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為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不當,或者裁判理念等應當有發展、完善,不宜作為參考案例的,應當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參照本規程第二章規定的流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查;有適宜案例可資替換的,應當同時報送。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業務部門認為參考案例需要出庫的,應當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後,送研究室辦理;有適宜案例可資替換的,應當同時送研究室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參考案例需要出庫的,商相關審判業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認為參考案例需要作重要修改完善的,參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定期分析、通報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使用工作情況。
各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應當定期就參與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檢索使用人民法院案例庫等情況,向本院黨組作出專題匯報。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出版社具體負責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為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維護提供軟硬體環境基礎支持。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法官學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開展入庫案例檢索使用等培訓、教材編寫和研究等工作;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加強入庫案例研究工作,為入庫案例的檢索使用提供理論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將本院各部門及審判人員參與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第二十九條 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審議、使用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檔案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內容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並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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