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執行文書,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與案件有關的各類文書材料。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的下列執行案件,納入立卷歸檔的範圍。
1.本院直接受理的執行案件;
2.提級執行、受指定執行的案件;
3.受託執行的案件;
4.執行監督、請示、協調的案件;
5.申請複議的案件;
6.其他執行案件。
第四條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按照案件類型分類編號。
執行案件必須一案一號。一個案件從收案到結案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公文、函電等所有司法文書以及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保管均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
中止執行的案件恢復執行後,不得重新立案,應繼續使用原案號。
第五條執行文書材料由承辦書記員負責收集、整理立卷,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和部門領導負責檢查卷宗質量,並監督承辦書記員按期歸檔。二、執行文書材料的收集
第六條執行案件收案後,承辦書記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
第七條執行文書材料應全面、真實地反映執行的整個過程和具體情況。
第八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附卷。
郵寄送達法律文書被退回的,掛號函件收據、附有郵局改退批條的退回郵件信封應當附卷。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的原件和附屬檔案、刊登公告的報紙版面或張貼公告的照片應當附卷。
第九條執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須附卷,包括收取執行款物的收據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後當事人開具的收據;劃款通知書;法院扣收申請執行費、實際支出費的票據;以物抵債裁定書及抵債物交付過程的材料;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定後交付款物的收據複印件等。
第十條入卷的執行法律文書,除卷內裝訂的外,應當隨卷各附三份歸檔,裝入卷底袋內備用。其他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條入卷的執行文書材料應當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複印件,但要註明沒有原件的原因。執行人員依職權通過摘錄、複製方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證明材料,應註明來源、日期,並由經手人或經辦人簽名,同時加蓋提供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下列文書材料一般不歸檔:
1.沒有證明價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規、條例複製件;
4.一般的法律文書草稿(未定稿);
5.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在案件辦結以後,執行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補齊。三、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條執行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當按照執行程式的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順序,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進行排列。
執行卷宗應當按照利於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無不宜公開內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條執行案件正卷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申請執行書;5.執行依據;6.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執;7.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收據;8.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執;9.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資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10.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舉證材料;11.詢問筆錄、調查筆錄、聽證筆錄、執行筆錄及人民法院取證材料;12.採取、解除、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查封、凍結、扣劃、扣押、評估、拍賣、變賣、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文書材料;13.追加、變更執行主體裁定書正本;14.強制執行裁定書正本;15.執行和解協定;16.執行和解協定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17.以物抵債裁定書及相關材料;18.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不予執行裁定書及執行憑證;19.執行款物收取、交付憑證及有關審批材料;20.延長執行期限的審批表;2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22.送達回證;23.備考表;24.證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條執行監督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執行監督申請書;5.原執行裁定書;6.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7.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9.督辦函;10.執行法院書面報告;11.監督結果或有關裁定書;12.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3.送達回證;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條執行協調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請求協調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5.協調函;6.被協調法院的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7.協調會議記錄;8.承辦人審查報告;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10.執行局(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2.協調意見書;13.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
第十八條執行請示案件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請示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5.承辦人審查報告;6.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7.執行局(庭)研究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8.本院審判委員會評議案件筆錄及會議紀要;9.向上級法院的請示或報告;10.批覆意見;11.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2.備考表;13.證物袋;14.卷底。
第十九條執行複議案件正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立案審批表;4.複議申請書;5.原決定書;6.複議申請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7.複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8.聽證筆錄、調查筆錄;9.複議決定書;10.結案報告、結案審批表;11.送達回證;12.備考表;13.證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條各類執行案件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閱卷筆錄;4.執行方案;5.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的材料或筆錄;6.有關案件的內部請示與批覆;7.上級法院及有關單位領導人對案件的批示;8.承辦人審查報告;9.合議庭評議案件筆錄;10.執行局(庭)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1.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記錄及會議紀要;12.法律文書籤發件;13.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14.備考表;15.證物袋;16.卷底。四、執行文書的立卷及卷宗裝訂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執行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收集、整理、排列後,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頁號。
第二十二條執行文書材料包括卷皮的書寫、簽發必須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微機列印,如出現文書材料使用紅、藍墨水或鉛筆、原子筆及易褪色不易長期保管書寫工具書寫的,要附複印件。需要歸檔的傳真文書材料必須複印,複印件歸檔,傳真件不歸檔。
第二十三條卷宗封面必須按項目要求填寫齊全,字跡工整、規範、清晰。卷面案號應當與卷內檔案案號一致;案件類別欄填寫“執行”;案由欄填寫執行依據確認的案由;當事人欄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能縮寫、簡稱或省略;收、結案日期應當與卷內文書記載一致;執行標的欄,應當填寫申請執行標的;執行結果欄,應當填寫已經執行的金額或其他情況;裁決機關欄,應當填寫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關;結案方式欄,按不同情況分別填寫自動履行、強制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和解或不予執行等;結案日期欄,應當填寫批准報結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卷內目錄應當按文書材料順序逐項填寫。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
第二十五條卷內檔案目錄所在頁的編號,除最後一份需填寫起止號外,其餘只填起號。
第二十六條卷內備考表,由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驗收人、立卷日期等項目組成。
“本卷情況說明”欄內填寫卷內文書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立卷人”由立卷人簽字;“檢查人”由承辦執行法官或執行員簽字;“驗收人”由檔案部門接收人簽字;“立卷日期”填寫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卷宗的裝訂必須牢固、整齊、美觀,便於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過15毫米為宜,材料過多的,應當按順序分冊裝訂。每冊案卷都從“1”開始編寫頁號。卷宗裝訂齊下齊右、三孔一線,長度以180毫米左右為宜,並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貼上封條,由立卷人蓋章。
第二十八條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字跡擴散的要修補、複製。
卷內材料用紙以A4辦公紙為標準。紙張過大的要修剪摺疊,紙張過小、訂口過窄的要加貼襯紙。
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當附上漢語譯文。
作為證據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開展平加貼襯紙。
卷宗內嚴禁留置金屬物。五、執行卷宗的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九條執行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執行卷宗,防止卷宗毀損、遺漏、丟失。
第三十條承辦書記員應當在案件報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卷宗裝訂完畢,並送有關部門或負責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歸檔條件,驗收合格的應當立即歸檔。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補救。
執行卷宗應當在案件報結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三十一條執行機構應當對執行卷宗的歸檔情況登記造冊,歸檔案件必須有檔案部門的簽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中止執行的案件可以由執行機構統一保管執行卷宗,不得在執行人員處存放。
第三十三條執行檔案的保管期限由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四條已經歸檔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材料的,應當徵得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後,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未及時歸檔、任意從案卷中抽取文書材料或損毀、遺漏、丟失案卷材料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六、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