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形成犯罪類型論

人格形成犯罪類型論是犯罪人分類理論。根據犯罪人人格形成的動態過程和人格特徵對犯罪人進行分類。主要有:英國精神分析學家弗里德蘭德根據人格的反社會性程度,對違法犯罪少年進行分類:①出於明顯的反社會性格而實施犯罪的少年;②反社會性格較弱,因環境壓力和無意識衝突導致強烈的情緒壓力而犯罪的人;③反社會性格雖弱,卻伴有神經症衝突而犯罪的人,如病理性偷竊狂、習慣性偷竊等;④存在反社會性格,並伴有將幻想付諸行動的神經症障礙的犯罪少年。如進行病理性說謊和欺騙犯罪。

美國精神病學家R.L.詹金斯和社會學家休伊特結合人格結構與情境決定因素對少年犯罪人進行分類:未被社會化的攻擊性少年犯罪人,主要來自下層社會階層,在充滿墮落和邪惡的社區中長大;社會化的少年犯罪人,亦稱“假社會化的少年犯罪人”,是犯罪亞文化群的產物;過度壓抑性少年犯罪人,在充滿緊張和不安的家庭氣氛中成長,有受壓抑的生活體驗,人格結構中充滿衝動與壓抑間的內心衝突。美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賴斯根據自我人格結構特徵進行的分類:①自我被統一化的違法少年,出身下層社會,生活在違法行為的多發地區;②自我軟弱的違法少年,出身因違反社會價值而受處分的家庭和地區;③超我有缺陷的違法少年,出身下層社會,在情緒異常、不安定的家庭中成長,對社會具有反抗性,不具罪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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