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9)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一處、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劉激揚、殷李革、黃振興、王宗存、宋曉勇、羅雲慶、吳丹、馬銳、蔡芸、高錦田、薛端、楊紀功、薛崗、倪照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 外文名:Standard for Fire Safetv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出版日期:2007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7396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12頁
  • 開本:1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編輯推薦,目錄,

內容簡介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前言
引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5.1通則
5.2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託管理單位的職責
5.3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5.5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6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5.7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5.8保全人員職責
5.9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職責
6消防組織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通則
7.2消防安全例會
7.3防火巡查、檢查
7.4消防宣傳與培訓
7.5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6消防設施管理
7.7火災隱患整改
7.8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9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10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2消防檔案
8消防安全措施
8.1通則
8.2旅館
8.3商店
8.4公共娛樂場所
8.5學校
8.6醫院的病房樓、託兒所、幼稚園
8.7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8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9.1預案
9.2組織機構
9.3預案實施程式
9.4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5消防演練
10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後
參考文獻

文摘

著作權頁:



3.4
專職消防隊private fire brigade
由專職滅火的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每日24 h備勤的消防組織。
3.5
志願消防隊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願人員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訊器材的消防組織。志願人員有自己的主要職業、平時不在消防站備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後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3.6
義務消防隊dedicated crew
由本場所從業人員組成,平時開展防火宣傳和檢查,定期接受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能夠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引導消防隊到現場,協助保護火災現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並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 總則
4.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4.2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員密集場所宜採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築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4.4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5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契約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對於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5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5.1通則
5.1.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範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編輯推薦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目錄

前言
引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5.1通則
5.2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託管理單位的職責
5.3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5.5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5.6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5.7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5.8保全人員職責
5.9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職責
6消防組織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通則
7.2消防安全例會
7.3防火巡查、檢查
7.4消防宣傳與培訓
7.5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6消防設施管理
7.7火災隱患整改
7.8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9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10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2消防檔案
8消防安全措施
8.1通則
8.2旅館
8.3商店
8.4公共娛樂場所
8.5學校
8.6醫院的病房樓、託兒所、幼稚園
8.7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8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9.1預案
9.2組織機構
9.3預案實施程式
9.4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5消防演練
10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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