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人事部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是由人事部於2000-02-28發表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辦函[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2000-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
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人辦函〔2000〕18號)
江蘇省人事廳:
你廳《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宣告死亡後善後處理有關問題的請示》(蘇人發〔2000〕9號)收悉,經研究,對於退休幹部失蹤後的有關待遇問題,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局關於離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老乾辦字〔1992〕第27號)精神,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覆》(勞辦險字〔1990〕1號)及《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意見處理,即: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髮放標準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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