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監督巡視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關於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監督巡視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是人事部頒布的一項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監督巡視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5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發文字號:人發[1997]51號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人事部關於聘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監督巡視員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了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客觀性、公正性、嚴肅性,健全考試工作的監督約束機制,保證考試工作向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方向發展,根據人事工作辦事公開的精神,決定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中聘請監督巡視員(以下簡稱督巡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事部門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中聘請督巡員。督巡員是指在資格考試組織、運作過程中,對考試工作進行巡視、監督和指導的兼職人員。
二、督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知識分子政策。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能堅持原則。
3、了解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熟悉有關行政處罰的程式、步驟和辦法。
4、熟悉職稱改革工作的政策。
5、熟悉考試工作的組織和運作,了解資格考試工作全過程。
三、督巡員在以下部門、單位或人員中產生:
1、紀檢、監察部門。
2、人事、教育部門以及與考試有關的業務主管系統。
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督巡員由人事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遴選。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可推薦人選報人事部遴選。
五、督巡員享有下列權利:
1、向人事職改部門或有關考試機構質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2、向人事部直接反映問題、提出批評或建議。
3、人事部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督巡員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接受人事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的工作安排。按規定完成巡視工作任務。
2、接受人事部組織的有關考試工作或督巡工作的培訓和學習。
3、保守工作秘密。
4、遵守有關公務迴避、監督等規定。
七、督巡員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按工作要求執行有關巡視任務。
2、抽查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
3、監督檢查監考人員,對不履行監考職責的監考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更換意見。
4、對考試機構作出的關於考生違紀處理認為不妥的,提出質詢。
5、抽查考試機構評閱考卷、登錄考分等情況。
6、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考試驗收工作。
7、抽查資格考試證書的發放和管理情況。
8、人事部門規定的其他工作內容。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聘請的督巡員,原則上在本考區內督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參加由人事部組織的異地督巡工作。
九、督巡員每三年為一個聘期。續聘一般不超過二個聘期。
十、督巡員持有人事部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督巡員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證書發放和管理,人事部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證書發放和管理。
十一、督巡員不能正常履行督巡員職責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人事部適時解聘、收回證書,並按規定程式和辦法遞補。
十二、督巡員違反考試規定經勸告無效者,人事部門解聘並收回證書。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立督巡員工作業績檔案,將督巡員所承擔的工作、業績等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
十四、本通知所指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包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執業資格考試及職稱工作的其他專項考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及有關部門在實施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與我部專業務技術人員職稱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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