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增加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加強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2、起萆民族工作地方性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民眾合法權益。
3、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5、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6、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7、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8、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9、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10、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2、研究宗教理論和市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研判,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建議。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亳政辦﹝2010﹞12號)和市編委關於印發《亳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亳編﹝2015﹞1號)檔案規定,市民委(宗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民族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委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議案辦理;負責信訪穩定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聯絡工作;研究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研究提出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族宗教界重要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經費;承擔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指導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民族經濟交流與合作;承辦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擔民族幹部培訓工作。
(二)宗教科。
負責全局行政許可實施;承擔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事務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的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各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各宗教界人士,指導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工作,指導縣區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縣區和宗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委(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