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量觀測站

交通量觀測站是設在道路沿線某些特定地點觀測記錄交通量的工作站。依據不同的用戶需求和調查內容,將交通量觀測站劃分為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和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一般公路路段,應設定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在路段交通量特性能夠反映某一區域或路線交通量特性的主要幹線路段上,應設定連續式觀測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量觀測站
  • 外文名:traffic volume observation
  • 讀音:jiāotōngliàngguāncèzhàn
  • 分類:連續式和間隙式
  • 套用:交通運輸
  • 簡稱:工作站
交通量觀測站點設定總體原則,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點的設定,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點的設定,

交通量觀測站點設定總體原則

一般公路路段,應設定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在路段交通量特性能夠反映某一區域或路線交通量特性的主要幹線路段上,應設定連續式觀測站。間隙式和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的設定,應考慮在公路網上分布的均勻性、合理性和代表性。高速公路路段,一般應設定連續式觀測站。
設定交通量觀測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從全面反映公路網交通流量及特性出發,結合公路網布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及公路規劃建設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公路交通量觀測站點的基礎上,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2.觀測站點應設在交通流比較穩定,流量和特性可代表某個路段區間交通流量和特性的地點,這個路段區間稱為觀測里程,也稱代表路段長度。代表路段長度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20至30公里。代表路段的分界點一般設在交通量明顯變化處。原則上各行政區劃的分界處應作為代表路段的分界點。
3.比重調查、車速調查站(點)設定應儘量與交通量觀測站(點)合併設定。
4.各行政等級公路設定交通量觀測站原則:
(1) 在國道(含國道主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下同)與國道相互交叉點(具有交通量分流功能的交叉口,下同)之間的國道路段上,應設定交通量觀測站;
(2) 在每條高速公路上,應至少設定一個交通量觀測站;在高速公路與高速公路相互交叉點之間的高速公路路段上,應設定交通量觀測站;
(3) 在每條省道上,至少應設定一個交通量觀測站;在省道與國道交叉點前後的省道路段上,均應設定交通量觀測站;
(4) 在縣道和專用公路(非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應設定一個交通量觀測站;
(5) 鄉道設有交通量觀測站點的路線數應不少於鄉道路線總數的10~20%;
(6) 在處於兩個縣城(或縣級以上城市)之間的國道、省道及其它行政等級高速公路之間的路段上,應設定交通量觀測站。
5.交通量觀測站的位置應選擇在視線開闊、便於安裝觀測儀器、公路路線縱坡小於2%的直線路段處。
6.儘量利用收費站、監控系統站、養護管理站等設定交通量觀測站點。否則,應另設交通量觀測站點。

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點的設定

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的設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1.能夠準確觀測所在路段的交通量;
2.能夠定性、定量地反映調查路段、路線及其所在區域內交通量分布、變化特徵;
3.符合國家編制公路網總體布局規劃的要求;
4.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應距大城市出入口8公里以上,距中小城市出入口5公里以上,距鄉(鎮)出入口3公里以上。
5.各條國道上均應設定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
6.省道合理設定連續式觀測站;
7.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要避開短途運輸繁忙的路段及交叉口;
8.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一經設定,其位置不得隨意變更、撤消;
9.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編號由省公路局統一編制。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點的設定

1.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的設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的分布應與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的分布相互協調;
(2)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應設在斷面交通量可反映代表路段交通量的路段;
(3)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應設定在交通流相對比較穩定的路段;
(4) 每條路線上設定的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的多少, 應根據其交通量分布變化的程度而定;
(5) 觀測站應距大城市出入口8公里以上,距中小城市出入口5公里以上,距鄉(鎮)出入口3公里以上。
(6) 主要幹線交叉口之間,至少應設定一個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
(7)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的位置不應隨意變更,應保持相對的穩定;
(8) 間隙式交通量觀測站編號由省公路局統一編制。
2.間隙式觀測站的設施可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1) 固定式觀測站房;
(2) 簡易式觀測站房;
(3) 沿線道班房、檢測站;
(4) 沿線民房、旅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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