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對占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由交通部於1998-06-15發布並生效。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號。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號
【發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號
【發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對占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197號文印發)
廣西自治區交通廳:
你廳《關於對占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桂交基建報〔1998〕59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你廳《關於對占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桂交基建報〔1998〕59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占用公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第五章對占用、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作了明確規定。占用公路是指侵占公路用地範圍內的一切公路設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護、交通工程等,其範圍不僅包括公路淨空,還包括地表以下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第五章對占用、挖掘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作了明確規定。占用公路是指侵占公路用地範圍內的一切公路設施,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護、交通工程等,其範圍不僅包括公路淨空,還包括地表以下部分。
二、關於補償問題
《公路法》明確規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先徵得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法》明確規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先徵得有關交通部門的同意,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三、請你廳嚴格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加強對公路的管理,並請充分考慮郵電部門埋設管線對今後公路改、擴建工程的影響,做好規劃,以免對將來公路的改、擴建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