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大連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章程
你局《關於核准大連港部分泊位碼頭靠泊能力的請示》(大港口發[2006]208號)和《關於審批大連港部分碼頭泊位緩衝期的請示》(大港口發[2006]229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大連港大窯灣港區1#泊位等10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詳見附屬檔案1),給予甘井子港區1#泊位等6個泊位3年緩衝期(詳見附屬檔案2)。大連港30萬噸級進口原油碼頭申請靠泊船型超過現行規範,按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方式進行核准。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大連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