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上海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你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關於申請核准上海港有關碼頭靠泊能力的請示》(滬港規[2006]377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外高橋港區一期至五期碼頭,寶鋼一、二期主原料碼頭,寶鋼三期主副原料碼頭,寶鋼綜合碼頭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四、你局和上海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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