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鎮江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是交通部給鎮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的批覆
鎮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
你局《關於關於申請〈鎮江港大港港區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核准的請示》(鎮口港發[2006]86號)和《關於申請鎮江港大港港區鎮江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大港一、二期工程碼頭(1#~9#泊位)靠泊超設計船型給予緩衝期的請示》(鎮口港發[2006]83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鎮江港大港港區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專用碼頭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1)。給予鎮江港大港港區1-1#泊位等10個泊位3年緩衝期(見附屬檔案2)。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鎮江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你局《關於關於申請〈鎮江港大港港區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核准的請示》(鎮口港發[2006]86號)和《關於申請鎮江港大港港區鎮江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大港一、二期工程碼頭(1#~9#泊位)靠泊超設計船型給予緩衝期的請示》(鎮口港發[2006]83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鎮江港大港港區金東紙業(江蘇)有限公司專用碼頭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1)。給予鎮江港大港港區1-1#泊位等10個泊位3年緩衝期(見附屬檔案2)。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鎮江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