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堅決制止海上非客船載客的通知》是由交通部於 1995-12-12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安監發(1995)1188號
【發布日期】1995-12-12
【生效日期】1995-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安監發(1995)1188號
【發布日期】1995-12-12
【生效日期】1995-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堅決制止海上非客船載客的通知
(1995年12月12日交安監發(1995)118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部屬及沿海各港務監督:
目前,沿海有些地方發現有非客船載客的現象。這種現象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是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部門必須嚴格取締的現象。但目前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中沒有對此現象進行處罰的規定,對制止這種現象非常不利。考慮到非客船載客這種違章現象危害特別嚴重,必須堅決制止。現通知如下:
目前,沿海有些地方發現有非客船載客的現象。這種現象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是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部門必須嚴格取締的現象。但目前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中沒有對此現象進行處罰的規定,對制止這種現象非常不利。考慮到非客船載客這種違章現象危害特別嚴重,必須堅決制止。現通知如下:
一、各種海上船舶載客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持有客船相應的證書;否則,禁止搭載與該船舶營運和生產無關的人員。
二、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第三章“違反海上交通監督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的規定,非客船載運旅客,機動船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非機動船處以5000~15000元罰款,並吊銷或扣留船長(駕長)適任證書6~12個月。
三、除船員和與該船營運生產有關的人員以外,船舶其餘搭載人員不論是否對其收費均視為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