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意見的函的【發布文號】是交通部交函水[1998]464號,由交通部發布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函水[1998]464號
【發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通部交函水[1998]464號
【發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意見的函
(交通部交函水〔1998〕464號文印發)
湖北省交通廳:
你廳《關於明確我省公路部門管理的渡口過渡性質的緊急請示》(鄂交法〔1998〕312號)收悉。關於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部已先後三次發文予以明確(交函工〔1994〕90號、交函基〔1996〕169號、交函基〔1997〕468號)。依據國務院《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航道養護費徵收等有關規定,又鑒於公路渡口(屬經營性)有所不同,因此,部決定對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實行減征政策,即按公路渡口運輸收入的3%繳納航養費。請征繳雙方嚴格按部規定,做好航養費征繳工作。
你廳《關於明確我省公路部門管理的渡口過渡性質的緊急請示》(鄂交法〔1998〕312號)收悉。關於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養費問題,部已先後三次發文予以明確(交函工〔1994〕90號、交函基〔1996〕169號、交函基〔1997〕468號)。依據國務院《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航道養護費徵收等有關規定,又鑒於公路渡口(屬經營性)有所不同,因此,部決定對公路渡口船舶繳納長江幹線航道養護費實行減征政策,即按公路渡口運輸收入的3%繳納航養費。請征繳雙方嚴格按部規定,做好航養費征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