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專項補助經費財務管理辦法

《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專項補助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在1999.01.08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專項補助經費財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9.01.08
  • 實施時間:1999.01.01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科教興交戰略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補助經費是指為支持交通科技、教育事業發展,加快培養、造就年輕一代學術和技術帶頭人而設立的專項補助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用專項補助經費安排的單位。
第四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資金來源:
(一)部自有資金。
(二)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捐款。
第五條 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科技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軟科學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科技進步獎勵、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行業標準化、企業技術進步、科技人才培養、科技扶貧、少量重點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
(二)教育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於部直屬高校師資培養、科學研究、重點學科建設、重點教材建設、211工程補助、部直屬普通高校引進優秀人才的支出。
(三)人才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資助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的科研活動和科技英才獎勵支出。
(四)經部領導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部科教司負責部直屬高校師資培養、科學研究等科教項目的管理;部人勞司負責跨世紀人才培養項目的管理;部財務司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
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並負責財務監督。項目具體承擔部門應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項目補助經費,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並對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效益負責。
第七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人工費:指直接從事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的工作人員的人工費。
(二)設備費:指開展項目工作必需購置專用儀器、設備的費用。
(三)試驗研究費:指開展項目工作進行的試驗研究費用。
(四)資料費:指開展項目工作需購買有關資料及複印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開展項目工作發生的差旅費。
(六)會議費:指為項目工作召開有關會議所發生的會議支出。
(七)其他費用:指以上支出未包括,但項目本身必須要發生的支出。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各類專項補助經費項目管理的具體要求,在申報項目的同時編報項目支出預算(預算的內容應包括人工費、設備費、實驗研究費、資料費、差旅費、會議費、其他費用等費用項目)。由項目主管司審核後商部財務司提出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計畫,經部領導批准後下達。財務司據此辦理撥款手續。
第九條 為促進科研成果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對屬於套用性的科研項目(包括教育科研項目),其補助經費應逐步採取有償使用的辦法,具體辦法由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對專項補助經費,要按單位不同性質分項目單獨進行核算,具體核算要求如下:
科研單位:通過“撥入專款”“專款支出”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高等學校:通過“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支出”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其他事業單位:通過“撥入專款”“專款支出”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單位:通過“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專項應付款專項撥款支出”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一條 項目完成後,各單位要按要求報送經費支出情況,並對項目的主要作用、技術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對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經部批准後,事業單位相應增加“固定基金”和“事業基金—一般基金”;企業單位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對核銷部分沖銷專項補助經費撥款。項目的結餘資金,企業單位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反映;事業單位在事業基金中反映。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做好經費的日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年度終了後20日內應按規定向部編報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報表格式詳見附屬檔案),並對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情況寫出文字分析材料。
第十三條 對於一個項目有幾項資金來源的,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可根據該項目本年實際支出數和各項資金來源所占的比例,填報由部專項補助經費負擔的部分。
第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消或更改的項目,在項目主管司作出撤消或更改項目的決定後20日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編報項目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送項目主管司和部財務司,剩餘的項目經費應全額上繳部(財務司),由項目主管司繼續用於安排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 專項補助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除追繳截留或挪用的專項補助經費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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