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等院校實習船財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高等院校實習船財務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the internship in th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583號
  • 發布時間:1995-07-11
  • 生效時間:1995-07-1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交通部高等院校實習船財務管理辦法
(1995年7月11日交財發(1995)58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交通部部屬高等院校因水上專業教學實習的需要而購置的實習船,是培養高級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為加強實習船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補充院校教育經費,規範財務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船具有培養人才和生產經營的雙重作用,院校在認真做好培訓人才、組織好教學的同時,還必須加強實習船的經營管理,挖掘潛力,增收節支。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有實習船的部屬高等院校和為管理實習船而成立的相應機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核算體制
第四條根據實習船管理的需要,有條件的院校可以成立船務公司。船務公司是院校的校辦企業,負責管理和經營實習船舶。
第五條船務公司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公司下設財務機構,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財務人員,公司的財務機構為院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具體負責船務公司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業務上由院校財會部門歸口管理並實施財務監督,按期向院校財會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第六條船務公司由國家財政撥入、學校投入和自身積累資金購置的資產(包括實習船),均界定為國有資產,產權歸屬院校,是院校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對於股份制、聯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等形式投入的資金,按照投資或協定應占有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對船務公司的一切財產,要加強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七條院校實習船購置或製造所需資金,採用國家財政投資、銀行貸款和院校自籌等多渠道籌措的辦法。
第八條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港務設施、運輸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經營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規定單項價值標準的,或不屬於營運生產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均應作為固定資產。
第九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定或者契約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等費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固定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和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條院校的實習船和直屬管理機構(船務公司)的房屋、建築物和符合規定標準使用的固定資產,均要提取折舊。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或已提足折舊的,不計提折舊。
實習船提取的折舊,原則上用於船舶設備更新,其中由國家撥款、院校投入資金購置的資產提取的折舊,由學校統一管理,在使用時報院校審批。貸款購置船舶的折舊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執行。實習船(包括隨船購置的儀器儀表等附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一般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實習船折舊年限為8~18年。按照上述規定,船務公司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實行前報院校財會部門備案。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以前,報送院校財務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凡固定資產發生盤虧、盤盈和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必須經院校批准。對其發生的淨收益和淨損失,分別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對實習船的報廢(限額以上的損失)須報院校的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實習船及其他固定資產,發生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有關成本和費用。對實習船的大修理費用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或預提的辦法。
第四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存貨主要是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費、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交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製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等計價。
投資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交納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第十六條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後進後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畫成本核算的,對存貨實際成本與計畫成本的差異應單獨核算,並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畫成本按成本計算期調為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包裝物和材料,可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十七條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清情況及時處理。
盤盈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十八條實習船向船務公司領用的材料、燃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賬冊,登記收、付、結存的數量;建立審批領用手續和憑證(單);船務公司要定期予與船上互相核對、清查和核消,加強對存貨的實物管理,建立健全隨船工具、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成本與費用的管理
第十九條實習船的費用項目,列支渠道和開支標準等要執行國家制定的各項規定。對費用的歸屬,即成本計算,一般採用單船核算。
第二十條實習船運輸成本的核算,以船舶航次為基礎,計算航次成本的單船成本和歸集反映每一結算期的運輸業務成本以及年度運輸成本。
實習船運輸業務成本項目規定如下:
(一)燃料費:指船舶在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
1.燃料費:指船舶在營運期內航行、裝卸、停泊等時間內耗用的全部燃料費用。
2.港口費:指船舶在營運期內進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內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港務費、船舶噸稅、引水費、停泊費、拖輪費、航道養護費、船舶代理費、運河費、海峽費、燈塔費、海關檢驗費、檢疫費、移民局費用等。
3.貨物費:指運輸船舶載運貨物所發生的應由船方負擔的業務費用,如裝卸費、使用港口裝卸機械費、理貨費、開關艙、掃艙、洗艙、驗艙、烘艙、平翻艙、貨物代理費、貨物檢驗費、貨物保險費等。
4.貨櫃貨物費:包括貨櫃裝卸費、貨櫃站場費用、貨櫃貨物代理費用等。
5.中轉費:指船舶載運的貨物到達中途港口換裝其他運輸工具運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轉時發生的應由船方負擔的各種費用,如汽車接運費、鐵路接運費、水運接運費、駁載費等。
6.墊隔材料:指船舶在同一貨艙內裝運不同類別貨物需要分票、墊隔或裝運貨物需要防止搖動、移位,以及貨物通風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貨網、防搖裝置、通風筒等材料費用。
7.速遣費:指有裝卸協定的營運船舶,提前完成裝卸作業,按照協定支付的速遣費用。
8.事故費用:指船舶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海損、機損、貨損、貨差、火警、污染、人身傷亡等事故的費用,包括施救、賠償、修理、訴訟、善後等直接損失。
9.航次其他費用:指不屬於以上各項費用應由航次負擔的其他費用,如淡水費、通訊導航費、交通車船費、郵電費、清潔費、國外港口招待費、領事簽證、代理行費、業務雜支、冰區航行破冰費等。
(二)船舶固定費用:指為保持船舶適航狀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工資:指應付船員的各類工資、獎金、津貼、一伙食費、補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費用。
2.職工福利費:指按實際發放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潤料:指船舶耗用的各種潤滑油劑。
4.物料:指船舶在運輸生產中耗用的各種物料、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
5.船舶折舊費:指船務公司按確定折舊方法按月計提的折舊費。
6.船舶修理費:指已完工的船舶實際修理費支出、日常維護保養耗用的修理材料、備品配件等,以及船舶技術改造大修理費用攤銷的支出。
7.保險費:指船務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各種船舶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和運輸船員的意外傷殘保險。
8.車船使用稅:指按規定交納的車船使用稅。
9.船舶非營運期費用:指船舶在非營運期(如廠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內發生燃料費、港口費等有關費用。
10.船舶共同費用:指由船舶共同負擔,需經過分配由各船負擔的船員費用和船舶業務費。
包括:
(1)工資:指替補公休船員、後備船員、培訓船員等按規定支付的工資、津貼、補貼等。
(2)職工福利費:指上項各類船員根據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船員服裝費:指根據規定發給船員的服裝費。
(4)船員差旅費:指船員報到、出差、學習、公休、探親、調遣等發生的差旅費。
(5)文體宣傳費:指用於船員文娛、體育活動和對外宣傳購置的書報雜誌、電影片、錄像帶、幻燈片等支出。
(6)廣告及業務活動費:指通過報刊、電台、電視、畫冊、展覽等進行廣告、宣傳以及船舶為疏港、攬貨、業務聯繫支付的業務招待費。
(7)單證資料費:指客貨運輸業務印製使用的客運票據、貨運提單、艙單、航海圖書、技術業務資料以及這類單證資料的寄遞費用。
(8)船員療養休養費:指船員因工作環境特殊,船務公司為船員安排療、休養的支出。
(9)電訊費:指船岸通過電台、電纜、衛星、高頻電話等通訊聯絡所發生的國內外通訊費用。
(10)其他船舶共同費用:包括船員體驗費、簽證費、油料化驗費、技術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獎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費用:指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船舶固定費用,如船舶證書費、船舶檢驗費、船員勞動保護費等。
(三)貨櫃固定費用:指船務公司自有或租入的貨櫃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費用。
貨櫃固定費用的項目和內容規定如下:
1.貨櫃保管費:指空箱存放在堆場所支付的保管費等。
2.貨櫃折舊費:指自有貨櫃按貨櫃價值和規定折舊率按月計提的折舊費。
3.貨櫃租費:指租入貨櫃按規定應列入成本的租費。
4.貨櫃修理費:指貨櫃修理用配件、材料和修理費用。
5.貨櫃保險費:指向保險公司投保貨櫃安全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6.貨櫃底盤車費用:指船務公司自有或租入的貨櫃底盤車發生的保管費、折舊費、租費、保險費、修理費等。
7.貨櫃其他費用: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貨櫃固定費用,如清潔費、薰箱費等。
(四)船舶租費:指船務公司租入運輸船舶參加營運,按規定應支付給出租人的期租費或程租費。
(五)營運間接費用:是指船務公司營運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能直接計算運輸成本核算對象的各種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管理費用是指船務公司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指公司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公司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公司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貼費、撫恤金,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諮詢費是指公司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支付的費用。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公司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按2‰。
第二十二條財務費用是指船務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營運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二十三條職工福利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醫藥費(包括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稚園、託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四條凡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學校財會部門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在年度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航海類院校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對學生的實習安排分為:“船舶認識實習”和“船舶畢業實習”兩項。
學生在校期間安排的“船舶認識實習”發生的實習費用由學校教育事業費列支,實行預分配的學生安排的“船舶畢業實習”發生的實習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委託船務公司代培實習的,發生的實習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船務公司結算,船務公司相應沖減實習船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上船實習經費開支標準:
(一)一伙食費:
在船上認識實習期間,實習學生和指導實習的教師、幹部、職工均享受相同標準的一伙食費,按照船員標準60%計算。畢業實習一伙食費標準與船員相同,外匯由船務公司墊付,實習結束後折算人民幣向學校結算。凡學生已領取各類副食品補貼及專業津貼的,應按實習期間實際天數退回或停止發給。
(二)航行補貼:
上船實習的學生,在遠洋、近洋實習期間按天發給航行補貼,遠洋0.30美元/天,近洋0.10美元/天。
指導實習的教師參照同船相似級別的遠洋船員發給航行補貼。(例:講師以下的教師,遠洋2.20美元/天,近洋1.70美元/天;副教授以上的教師,遠洋2.20美元/天,近洋1.90美元/天)。
(三)勞保生活用品
實習期間所需勞保生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手紙等均比照所在船舶同工種的發放標準,按實際工作需要發給,費用在實習費中列支。臨時借用的,實習結束後立即交回,如有無故丟失的照價賠償。
凡上船指導實習的教師,指導學生畢業實習的可視作臨時出國發給制裝費,不享受船員制裝待遇。船舶認識實習期間不發制裝費。
上船實習的學生,在校期間已發制服的,不另發制裝費。
(四)淡水費
要制定用水管理制度,嚴格要求船員和實習師生節約用水。對上船實習的師生,按每人每天0.30噸用水標準承包,由學校按此標準撥付實習費用。
第二十八條船務公司與院校之間發生的往來結算,應按收支兩條線的方式辦理,相互間發生的收付款項一般不得相互抵頂。院校應付給船上由於學生上船實習和指導教師所發生的一伙食費、淡水費、勞保生活用品、臥具購置及洗滌、航行津貼等費用;船務公司及時支付從學校領取的燃物料和學校代墊的船員工資、福利費、取暖費、水電費以及承包或規定應上交的利潤及折舊等費用。
第六章 收益與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船務公司實現的經營收入,按現行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其減免的稅額原則上應全額上交學校,彌補教育經費不足,有關稅收的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船務公司實現的利潤,除按第二十九條上交學校的部分外,按同股同利的原則,對稅後留用利潤進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案由各院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財會司)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其費用標準等今後如有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院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內部實施細則,報交通部(財會司)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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