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專業計量檢定站管理辦法(試行)

《交通部專業計量檢定站管理辦法(試行)》在1993.01.27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專業計量檢定站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3.01.27
  • 實施時間:1993.01.27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部專用計量器具的管理、健全部系統專用計量器具監督管理體系,保證量值傳遞的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七、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及部門對本系統的專用計量器具需依法實施計量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專業計量檢定站是承擔交通部系統內的專用計量器具檢定、測試任務的計量檢定機構(以下簡稱檢定站)。
第三條 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利於管理、擇優選定的原則,建立檢定站。
第四條 檢定站的建立、監督管理及開展計量檢定、測試任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檢定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獨立公開地開展工作,在專業項目上有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
(二)有與開展的專業項目相適應的計量標準、檢測裝置和配套設備。檢定站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需由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發證。
(三)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管理人員。檢定人員需經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計量檢定證書。
(四)有能保證專業計量檢定、測試工作正常進行的工作環境和場所設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條 建立檢定站,應當由申請承擔計量檢定、測試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向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建站報告,並報送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經初審同意籌備建站的單位,在自查具體條件後應向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提交考核評審申請書及其它規定檔案;由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組織考核評審。經考評,合格的由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予以批准公布並頒發證書和印章;不合格的發給考核評審結果通知書。
第七條 檢定站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保存、維護和使用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二)承擔交通部系統專用計量器具的檢定、測試任務;如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可承擔授權範圍內的量值傳遞。
(三)提出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開展本專業項目計量檢測手段和檢定方法的研究。參加有關計量技術法規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五)負責交通部系統專業項目的計量管理。建立專用計量器具檢定檔案,根據需要向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資料。
(六)承擔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 檢定站業務上接受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的領導。行政上隸屬於申請承擔任務單位的主管部門。檢定站站長由行政主管部門任免,並報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檢定站應接受有關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檢定站必須在經考核合格的項目範圍內開展工作,未經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和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專業計量檢定、測試項目、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負責對檢定站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原考核條件的,會同檢定站的行政主管部門責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內不得從事承擔的檢定、測試工作。經改進仍達不到原考核條件的,由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吊銷其證書和印章。
第十二條 檢定站的計量管理人員和計量檢定人員,必須執行有關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違法失職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計量檢定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局法發(1991)323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新增計量器具檢定的收費標準,比照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並報部計量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檢定站考核評審申請書;考核評審表、考核評審結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書、印章式樣由交通部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計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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