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國際貨櫃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於國際貨櫃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是交通運輸部2013年10月15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國際貨櫃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64號
為維護國際貨櫃班輪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環境,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2009年8月實施的國際貨櫃班輪運價備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實施國際貨櫃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現將實施辦法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則
國際貨櫃班輪運價是班輪經營者提供海上貨物運輸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包括海運運價(Ocean Freight)和海運相關附加費(含碼頭作業費)。國際貨櫃班輪運價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班輪經營者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按照國際公約或行業慣例確定。班輪經營者應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二、備案義務人
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並經營貨櫃船舶運輸業務的經營者為運價備案義務人。
三、備案範圍
備案的運價包括公布運價和協定運價。公布運價,是指班輪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或其通過公開渠道對外聲明的報價。協定運價,是指班輪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
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貨櫃運價(含海運運價和海運相關附加費),並按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實際執行的運價與公布運價不一致的,按照協定運價的方式報備。
備案的公布運價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協定運價自受理之時起滿24小時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後首次備案的公布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備案義務人報備運價前,應先完成班輪運輸航線(含互換艙位)備案。新開航線備案的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備案義務人在新設、調漲附加費前,應與收費對象溝通協商,並在報備時提交說明調漲依據、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四、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運價備案操作指南,並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涉及商業秘密的備案運價信息。
五、監督檢查
各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港口所在地航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本地區國際海運市場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違反《國際海運條例》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
六、處罰措施
(一)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9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如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將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五章規定實施調查。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應將每航次的所有有關運輸單證、運費發票、服務契約文本、會計賬簿等有關資料如實提供給調查機關,不得拒絕調查或隱匿真實情況、謊報情況。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53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調查,國際班輪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依照《國際海運條例》第40條規定,將採取限制其航班數量、終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七、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5日起生效,生效後過渡期3個月。200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於國際貨櫃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的公告》(2009年第20號公告)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章)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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