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於2018年4月11日經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於2018年6月12日印發,共十九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辦法〔2018〕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已於2018年4月11日經第五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2015〕126號),紮實推進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分解和量化評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深入推進交通運輸法治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施交通強國戰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嚴謹、客觀公正,獎懲結合、以評促建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以下簡稱部直屬單位)的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實施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本系統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以自評為主、抽評為輔。
第六條 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情況的工具和載體,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
(二)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情況;
(三)依法履職和轉變政府職能情況;
(四)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推進情況;
(五)制度體系建設情況;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七)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情況;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
(九)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情況。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重點工作任務變化進行調整。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以《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為依據,實行綜合評價。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參照《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評價。
第八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按照內容範圍可以分為普遍評價、專項評價。
普遍評價是對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被評價單位進行全面性的評價。專項評價是對管轄範圍內的被評價單位選擇某一方面的指標體系進行有針對性的評價。
第九條 評價可以採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查詢調閱相關網頁、檔案、檔案、案卷、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組織現場檢查或者暗訪活動;
(三)通過書面問卷、座談會、隨機訪問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管理對象的意見;
(四)聽取被評價單位情況介紹;
(五)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意見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查詢、調閱的資料應當是原始記錄。不得為應對評價而事後製作、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信息公開、資料保存等留痕機制。
第十二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實行計分制。普遍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分為一級、二級兩個層級評價指標,根據法治政府部門建設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確定權重和分值。
專項評價總分根據評價內容確定總分分值和權重。
第十三條 被評價單位在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評價時適當加分或者扣分,加分、扣分最多分別不超過100分:
(一)受到國家級、省部級表彰或者通報批評的;
(二)被中央主流媒體正面或者負面宣傳報導的;
(三)承擔交通運輸部試點工作或者交辦的重大工作任務,完成質量較好的;
(四)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具有示範引領效應的;
(五)在行政執法人員考試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不按要求完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力,問題較為突出的。
第十四條 抽評工作結束時,評價工作組應當向被評價單位當面反饋評價初步意見。對反饋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評價工作組應當對異議及時處理。
評價工作組應當在評價工作結束後向被評價單位正式反饋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實施評價結果通報制度。通報內容包括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主要成績、先進經驗和存在的問題、評價結果等。
第十六條 經評價成績突出、進步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在評價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予以督導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被評價單位應當根據評價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45日內將整改情況報評價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在申請年度財政預算時,應當統籌安排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辦法》共分為正文和附屬檔案兩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評價內容、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評價結果運用等三個方面,附屬檔案部分是指標體系。
1.關於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並負責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部直屬單位的評價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負責本轄區、本系統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評價工作。
2.關於評價內容。《辦法》以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為統領,以《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交法發〔2015〕126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貫徹實施<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交法發〔2016〕82號)等確定的重點任務為基礎,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部署情況”“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培樹情況”等九個方面作為主要的評價內容。
3.關於評價指標體系。《辦法》按照可操作性、可行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提取具備可量化空間的9項一級指標、36項二級指標、66項考評內容及評分標準,並引進了1項社會評價機制,形成了評價指標體系,作為部實施評價的依據、載體和工具。同時明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構建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
4.關於評價組織實施。在評價主體上,明確法治政府部門建設考核評價工作堅持“自評為主,抽評為輔”;在評價方法上,《辦法》突出對被評價單位的客觀性要求,主要包括查詢、調閱資料、現場檢查、進行社會評價等。在評價對象上,《辦法》規定,被調閱的資料應當是已客觀存在的,不得為應付評價而事後補充。
5.關於評價結果運用。為增強評價的權威性,《辦法》以明確評價內容、細化評分標準為主線,強化結果運用,力求取得實效,規定經評價成績突出、進步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在評價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予以督導整改,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