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準化工作規則》是交通部辦公廳2006年12月21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詳細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交通行業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了加強交通標準化的管理工作,規範交通標準化各參與方行為,明確交通標準化工作程式,現將《交通標準化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部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交通標準化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標準化的管理工作,規範交通標準化各參與方的行為,明確交通標準化工作程式,促進交通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通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研究交通標準化基礎理論和技術,制定交通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下簡稱交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 交通標準化是交通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標準是交通科技成果和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科技成果可形成標準的應及時制定標準,標準制定應納入標準化管理程式。
第四條 交通標準的制定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充分考慮使用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協調配套、適用可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交通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制定交通標準化工作規則,編制交通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負責交通國家標準年度計畫項目的申報;
(四)組織交通標準的制修訂、審查,負責交通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
(五)組織交通標準的複審工作;
(六)會同部有關業務司局組織交通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督;
(七)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八)組織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化工作;
(九)交通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六條 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設立交通標準審查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交通標準的形式審查;
(二)負責交通標準的歸檔和備案;
(三)協助組織交通標準的複審;
(四)開展交通標準化培訓和諮詢;
(五)負責交通標準信息查詢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六)承辦其他交通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歸口管理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標準體系表;
(二)組織提出交通標準制修訂年度計畫項目建議,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
(三)組織相關交通標準的制修訂和複審;
(四)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委託組織本專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提出審查結論意見;
(五)負責開展相關交通標準的宣貫、培訓和諮詢;
(六)負責編制本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總結報告,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三章 標準化計畫
第八條 交通標準的制修訂實行計畫管理,採用常年受理制度。單位和個人申報項目一般應通過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可直接向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
第九條 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確定計畫項目後,下達交通標準化年度計畫,並與標準起草單位簽訂項目協定書(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 標準計畫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提交申請報告說明調整理由,經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調整。申請未獲批准,應按原定計畫執行。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的制修訂和審查
第十二條 標準的制修訂應當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並符合使用要求,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有利於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有利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第十三條 標準的制修訂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的作用。標準的起草單位應保障標準制修訂所需的人員、設備及相關條件,對所制修訂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負責。
第十四條 主持標準制修訂的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熟悉本專業技術發展動向,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能解決標準中出現的技術問題,掌握標準編寫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應廣泛徵求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傳送相關的管理、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徵求意見,也可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第十六條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並據此對標準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後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審查。
第十八條 標準的審查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或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標準審查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應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按審查會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對標準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連同其他報批材料(見附屬檔案2)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修訂標準、等同採用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經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可採用快速程式。
第五章 標準的審批、發布、出版及複審
第二十一條 行業標準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並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國家標準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國家標準的出版按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已發布的標準需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標準起草單位提出修改內容,報交通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發布“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見附屬檔案3),應統一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實施後,應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標準的複審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並形成複審結論。複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確定修訂的標準應列入年度標準化計畫;確定廢止的標準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