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GA 40-2004)》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由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張先國、劉東、陳正剛、唐劍軍、李華、孔斌為主要起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GA 40-2004)》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基本介紹

  • 書名: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出版日期:2006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5871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 外文名:The Filing Docu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45頁
  • 開本:16
  • 定價:45.00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交通事故案卷文書 (GA 40-2004)》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4.4.1交通事故案卷套用防腐防鏽的線材裝訂。材料中不能有大頭針、回型針等。
4.4.2案卷材料以右頁邊和下頁邊為準,疊放整齊;對於大於或小於文書用紙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紙型規格折齊或貼上成相應尺寸的紙張。
4.4.3對橫排A4紙型圖、表,圖、表的上方應在訂口一邊。
4.4.4膠粘文書、軟卷皮,粘合劑黏度要適當,貼上牢固、平整、無空泡、無皺摺,無粘合劑溢出。案卷材料裝訂後貼上軟卷皮,貼上軟卷皮要包緊、包平,漿口≤7mm。
4.5保管期限
立卷時劃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從結案後第二年開始算起。
4.5.1永久保管
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4.5.2定期保管
4.5.2.1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4.5.2.2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4.5.1和4.5.2.3中規定的除外):保管期為5年。
4.5.2.3致人傷殘、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4.5.1中規定的除外):保管期為20年。
4.5.3保管期滿
對保管期滿的,案卷鬚複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長保管期限或轉為永久保管。銷毀的案卷鬚經過審批,並保留審批件及案卷索引目錄。
5案卷檔案袋、卷皮、卷盒格式
5.1檔案袋
案件辦理過程中作為臨時裝具。案卷歸檔保存時,應除去檔案袋,使用軟卷皮裝訂,裝入卷盒內保存。
5.1.1檔案袋外形尺寸:300 mm×220 mm×30 mm(見圖1)。
5.1.2檔案袋正面項目:檔案名稱、事故類別、編號、事故時間、地點、立檔單位、辦案人(見圖2)。
5.2硬卷皮格式
硬卷皮採用GB 9705中的規定格式,主要用於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故案卷的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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