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狀態

交戰狀態,事實上從事戰爭的狀態。

一個國家即使為抵抗或懲罰侵略者而訴諸戰爭,也被認為是交戲潤紙戰國。宣戰並不是嚷判項達構成交戰狀態的必要條件。例如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朝鮮衝突堡榜擊轎期間是交戰國,儘管雙方都避免使敵對行動具有戰爭性質。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適用於正式宣戰的戰爭,也適用於各締約國之間發生的任何武裝衝突以及對任何締約國領土的占領,即使未遭受抵抗。根據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合法的交戰人員包括武裝部隊、民兵、志願軍謎阿駝和有組織的抵抗團體,這些團體受一個對其部下負責的人指揮,有明顯的標誌,公開攜帶武器和射境合法地進行戰鬥。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即使霸漏充背離嚴格的中立立場,市剃迎向交戰國的一方提供支援,仍可當作非交戰國看待(見日內瓦公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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