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嚴禁焚燒秸稈垃圾廢物的通告

交城縣人民政府
關於嚴禁焚燒秸稈垃圾廢物的
通告
交政通字〔2017〕3號
焚燒秸稈、垃圾、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影響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根據環保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禁止焚燒秸稈、垃圾、廢物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燒範圍
1、全縣範圍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2、全縣範圍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或含有上述物質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在林區及規定的防火區禁止焚燒祭祀用品,在其它區域嚴禁大量露天焚燒含布、塑膠的祭祀用品。
二、明確監管責任
城區範圍內(環城路內)禁燒工作由住建局城市執法局負責監管。其它區域由各鄉鎮按屬地原則負責監管。
三、監管措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城市執法局要根據縣政府確定的監管任務,制定監管方案,建立全格線化的監管體制,確定專人實施分片分區管理,監管責任人對所監管區域負直接監管責任。對違法焚燒行為由縣人民政府授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依法查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交城縣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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